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强制手段,其本质上是一种非拘留性质的措施。
它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即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对尚未进行逮捕或者经批准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在正式收监之前,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保证人选或者承担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并向他们开具担保保证书,以此来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人身自由权不受限制,对他们的羁押期限或暂时性地解除囚禁状态的一种强制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有关取保候审的标准,诸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
亦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因此而引发社会危险等等情形,就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从而避免被拘留这样的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拘留性强制措施。 它允许尚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后,暂时免于羁押。 这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通常,若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或取保不会带来社会危险,他们便可申请取保候审,以避免拘留等严厉处罚。
二、取保候审可以翻供吗急
在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豁免之后,倘若在此以前未能诚实地交代所有的犯罪行为真相,那么在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审理案件时,仍然需要本着真诚的态度,如实交代曾经犯下的罪行。
然而,在法庭上的翻供必须是建立在确凿证据基础之上的。
若缺乏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您所提出的新说法,那么法院将会拒绝相信您的翻供,此翻供表述的事实将无法起到任何证明作用。
此外,在法庭复审过程中的突然翻供会让法院经过核实后发现先前的供词完全真实可靠的话,那么被指控者就不会再会被视为属于自首或坦白类型,从而无法因此获得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待遇。
另外,根据我国严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之中,我们应当以其他适当的证据作为判断罪责的主要依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被告人口头承认或者否认的供词。
换句话说,即便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成立,无论被告是否承认自己犯罪,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假如没有其他合适的证言证据来证明被告犯了罪行,只是依靠其口头自愿承认的供词,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单凭口供来确定被告的罪名并对其进行处罚。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三、取保候审后又发现新案情怎么办
当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新的案情时,其对于嫌疑人往往具有潜在的负面效应。首先,负责此案的执法部门将会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他们将从多个角度审视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及继续实行取保候审是否合理、必要。倘若新的案情显得较具严重性,甚至有可能导致原来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被撤销,进而转变为拘留或者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并且,新的事件事实还将被包含进当前正在进行中的全盘事件侦查工作之中,它们亦将成为衡量犯罪情节以及量刑遣罚的深入考虑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嫌疑人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种调查事项,针对新案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则很可能被视为认罪态度不佳,这无疑会对未来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新的案情涌现无疑增加了整个事件的复杂性以及未知的变数。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拘留性强制措施。 它允许尚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后,暂时免于羁押。 这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通常,若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或取保不会带来社会危险,他们便可申请取保候审,以避免拘留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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