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词解伤人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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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说的是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具体判刑标准,会根据伤害程度、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来决定。 如果造成轻伤,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重伤,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使用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残疾,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故意伤害罪词解伤人怎么判

一、故意伤害罪词解伤人怎么判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且非法地损伤受害者人身权利和健康状况的一种犯罪行为

至于被告人将面临何种判刑,这取决于众多的因素,如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程度、所采用的伤害方式、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等。

总体而言,对于轻伤案件,法院会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若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重伤行为,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而当被告人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时,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致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判刑因伤害程度、手段、后果和主观恶意等因素而异。 轻伤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可处三至十年徒刑;致死或残忍致残可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判刑不赔偿可以吗

在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判定有罪之后,仍需依法负起相应的赔付义务,这两者是相互独立、不可替代的。

尽管承担了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随之注销,两者互为补充,又各自具备其特定的法律意义与使命。

至于民事赔偿所需的详细金额,则需依据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进行具体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怎么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若引起了相应程度的损伤,造成足以判定为轻伤以上级别的后果,应依法负上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一旦法院判定其罪名成立,轻伤事例的量刑标准通常是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所组成。然而,若涉及到加重情节,例如导致受害者身受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审判;而对于更严重的情形,如对手犯下故意杀害他人、使用极其残酷手段致使受伤者产生严重残疾时,罚款将升级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会判死刑。至于实际的罚款高低,会将犯罪的原因、手法、结果、赔付状况、承认错误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纳入考量因素范围内。举例来说,如能积极地进行赔偿、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或者有主动投案立功这样的表现,均有可能对最终判决产生有利的影响。当然,法院会严谨遵守法律规定并根据证据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故意伤害罪是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判刑因伤害程度、手段、后果和主观恶意等因素而异。 轻伤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可处三至十年徒刑;致死或残忍致残可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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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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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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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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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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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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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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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被告人秦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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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
起诉书认定:2011年8月4日22时许,四被告窜至被害人徐某的收购站,因被告人马某没有按计划动手捂住被害人徐某某的口鼻,四名被告抢劫未遂便离开收购站。这一犯罪事实应该对秦某某定性为犯罪中止。根据同案三被告的供述,犯罪时马某某在外放风,秦某某、马旺、马志强三人进入被害人屋里,因马旺和徐凤兰系邻居,马某害怕徐凤兰认出自己没有动手实施犯罪,秦某某、马某某也没有动手继续实施抢劫。
从这一过程来看,进入室内的三名被告因害怕被害人认出其犯罪面目,最终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这完全属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被害人能不能认出被告人,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实施。假如被害人能认出被告人,被告人也可以继续犯罪。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也可以放弃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终止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终止。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秦某某出生于1994年9月10日,在2011年8月5日实施犯罪时,被告人秦某某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秦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四被告2011年8月4日晚23时许,抢劫被害人吕某某的案件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秦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的家庭地址,公安机关接到情况后,将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秦某某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秦某某有酌情从情处罚情节。
1、秦某某无论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能够自愿认罪,对于案件的侦破与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罪态度好。
2、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秦某某的亲属也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真能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秦某某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等法律制裁,其系初犯、偶犯,有着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秦某某之所以犯罪,是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的,除他本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秦某某是个农村孩子,在其一岁了,其父亲因为涉嫌盗抢罪被河判处无期徒刑一直在监狱服刑。秦某某的母亲在丈夫被判刑后不久,诉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秦某某由母亲抚养。但因母亲很快改嫁,将三岁的秦某某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秦某某在初一缀学,因情感脆弱,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不久染上上网成瘾的恶习。秦某某缺乏家庭管教,迷恋上网成瘾,没有钱去上网,才产生抢劫罪意。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是不得进入网吧上网,但因社会监管不力,导致秦某某进入网吧上网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秦某某的犯罪,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
在今天的开庭之前,因秦某某的父亲还在服刑,我们通过秦某某的亲戚多次通知其母亲参加庭审,但是很遗憾的是秦某某的母亲仍然对其儿子弃教弃管。在秦某某涉案之后,其年迈的奶奶和姑母四处奔波借钱赔偿受害人,虽然不能完全补偿被害人但也名誉其全力,在此辩护人向被害人转达秦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深深歉意。
审判长、审判员,每一位少年都希望自己有个完整美满的家庭,有父母的疼爱,在完善的教育条件才能健康成长。但秦某某的成长环境却是令人失望的,其走上犯罪道路也是不奇怪的。由于秦某某年纪小,可塑性强,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秦某某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在10到15年有期徒刑内,给予秦某某以教育与处罚结合的改造机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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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刚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要写一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情没有因果关系。二、从造成轻伤的原因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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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伤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发案率高,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多样,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其性质、状态并进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
1.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在主观上除了有共同伤害故意外,在客观上还有共同实行伤害的行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伤害实行犯共同追求一个或多个伤害结果,无论追求一个伤害结果还是数个伤害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伤害行为相互协调配合,构成—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的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当共同伤害行为人已着手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伤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共同故意伤害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中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尽管其余共同参与者并不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二人以上共同对一个人实施暴力打击,结果被害人被打成轻伤或者重伤,但经过公安机关下大力气侦查,根本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此,怎样处理,在司法机关中出现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对各被告人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有的则主张,既然无法查明伤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没有根据将此伤害结果归罪于任何人,不能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要求认定犯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问题在于对哪些事实必须达到上述需求。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无伤害的故意,伤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等,当然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结论。假如某人用乱棒将他人打死,显然不能要求证实被害人死于第几棒。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情况显然更为复杂。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都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也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参与了伤害他人的行动,伤害结果确实由参与人所造成,无论是由哪一个人行为所直接引起,其他人都应当对伤害结果共同负责。惟有这样,才符合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也才能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处理上述案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
一,在二人以上共同殴击他人致人伤害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经查明有的人有伤害的故意,有的确无伤害他人的故意的,对后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其
二,在共同殴击他人致伤或致死,又不能查明何人的行为是致伤、致死的直接原因条件下,应当根据各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
关于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一般认为,当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部分故意伤害实行犯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其他没有中止意图和中止行为的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共同伤害实行犯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故意伤害行为,甚至采取了阻止其他共同伤害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但仍没有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则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既遂犯论处,对于采取中止行为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关于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实行人事前有明确的伤害故意,经过共同协商并付诸实施造成伤害结果的,一般都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对主犯和直接实施者按伤害结果量刑,对其他参与者(通常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可视其未遂或者中止的原因,定罪并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2)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人事前没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使用的工具的物理、化学属性,其他行为人知道足以致人伤亡(如实行行为人携带凶器、硫酸等),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对直接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无预谋的共同犯罪),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未预料会有明确的伤害结果,如一般赤手空拳的群殴行为,如造成伤害后果的,对直接后果的实施者和首要分子可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参与人一般不宜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伤害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如具备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可定聚众斗殴罪,情节不太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有时会出现两个“不明”,即伤害结果由谁直接造成的不明或整个伤害行为由谁组织、领导的不明。对于伤害后果由谁直接造成不明的,有主与从之分的,按作用不同分别量刑,没有主从之分的,参与人一律按犯罪后果定罪量刑;由谁组织不明的,由后果的直接造成者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依法从宽处罚。
(5)故意伤害罪中的片面共犯问题。即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伤害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的情况。如果伤害结果是由于故意伤害行为人造成的(是在片面共犯的帮助下),则片面共犯和故意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既遂;如果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没有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对片面共犯及实施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6)伤害行为的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对某人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彼此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如甲在伤害乙时,丙与乙也有仇怨,丙也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如果能够区分伤害结果的,由谁造成的就由准承担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责任;如果不能认定伤害结果是由谁直接造成的,则对同时实施者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工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影响问题。一般来说,当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如果未遂是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则实行犯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都构成故意伤害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了犯罪,如果中止系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能及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后者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论处(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情况相反,即故意伤害的实行犯的中止不是出于实行犯的意志,而是出于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意欲中止故意伤害结果的发生,并已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或组织犯、帮助犯分别单独成立中止犯,实行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如果实行犯在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的劝说后也自动中止了犯罪,则教唆、组织、帮助、实行犯都构成故意伤害的中止;如果实行犯不听劝阻,执意要给被加害人造成伤害结果,而教唆犯、帮助犯没有有效地防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均成立故意伤害的既遂,但应对教唆犯、帮助犯为中止实行犯的伤害行为而采取劝说阻止行为的情节,在量刑上给予酌情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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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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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故意伤害辩护词交给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因琐事故意伤害辩护词交给谁,被打后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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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和小三打架,闹得不可开交,现在被拘留了,让我去交行政拘留保证金,想知道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代理词是怎么写比较好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受被告亲属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
二000年七月安晓勃因不服商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商州中院后,我即接受了委托。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安晓勃,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阅读了指控安晓勃犯罪的卷宗材料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商洛分院商检诉字(2001)第39号起诉书。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审查了本案有关证据,从而对案件事实及性质形成了较为客观的全面认识。辩护人认为:对安晓勃所定罪名有误,没有证据能证明安晓勃犯罪,大量事实证明安晓勃是无罪的。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先对起诉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安晓勃2000年6月8日被商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事实上2001年商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将该判决撤销。(尽管在开庭前给辩护人换了一份新的起诉书,将此认定已去掉,但给被告人及其他辩护人、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的没有换)刑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公诉人竟将已被依法撤销的判决赫然写在了起诉书上,是故意还是疏忽暂且不论,这样给本案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造成了安晓勃未判已有罪的误导,给安晓勃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起诉书是开庭审理前,起诉机关移送给法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此做法极不严肃 。
二、商洛中院的二审裁定在“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指出:“有关证据还需进一步侦查核实”,这里所指的有关证据就是本案原二审代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官提供的李亮的检举材料及对他的《调查笔录》以及有关调查材料,正是由于这些材料及商州市公安局、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卓有成效的积极工作,揭开了商州市看守所5#监室在押犯人将贾勇活活打死的内幕。而调查这些重要线索是我在2000年7而24日第一次会见安晓勃时,安晓勃提供给我的,对此真相,起诉书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中竟只字未提。
三、起诉书认定所谓“致贾勇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是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先死亡后抢救,贾勇在号子里已死亡,到医院抢救是做样子。这有李小兵的交待可以证明(卷中121页)。李小兵供述了李亮将贾勇的脖子勒了有
二、三分钟,牛超锋将其勒了
一、二分钟后,贾勇没有了呼吸,心跳、脉搏停止跳动,小便失禁。对此李亮、舒永涛的多次供述均能印证。此外,出具《死亡证明书》的刘水生大夫、贾勇的姐夫王建庆等证言均证明是贾勇先死亡后“抢救”的事实。起诉书如此认定很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两次对贾勇的殴打后造成的这一后果,既所谓“一果多因”。
上述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代理词
你好,因为我们对于被害人总是很关心的,所以前来请问下故意伤害被害人过错辩护词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故意伤害被害人过错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苏顺平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师担任 苏顺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审的辩护人,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苏顺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证据不足。
  
(一)关于苏顺平使用凶器的长度与特征问题
  
1、苏顺平交代自己使用的刀具为“黑色的刀柄,是折叠的水果刀,长有15厘米。刀尖比较锋利。”(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5页)
  
2、韩索来么乃证实,“是一把弹簧刀,刀刃长约10公分,刀柄好像是木头的。”(见公安卷第103页,2008年10月11日韩索来么乃证词)
  
3、苏顺清证实:“问:是什么样的刀?答:一把水果刀,黑色的,10公分长左右,折叠的那种,我看见是单刃的。” 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清第一次询问笔录)
  
4、2008年11月18日苏顺清证实:“问:刀的形状特征?答:刀是折叠的,当时我捡起刀的时候刀是合着的,刀身长约10来公分,刀柄颜色我没有在意。”(公安卷2008年11月18日苏顺清第四次询问笔录)
  辩护人认为证人与被告关于凶器长度、种类的描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二)关于凶器的宽度问题
  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公物鉴法字[2008]第047号)关于凶器的宽度鉴定为2.5CM。但是苏顺平与苏顺清都在刚才的庭审中明确肯定,刀刃的宽度不足2.5CM。与司法鉴定明显不同。
  
(三)关于凶器的去向
  苏顺清交代:“我看刀掉在地上了,就捡了起来,喊他们一块跑了。跑到上海华联超市和回民拉面馆那条线西侧的红旗小区时我听见好像有警车的声音。我害怕就把水果刀扔到小区里的一个垃圾箱了。”
  这里,如果苏顺清的关于刀具的交代如果是真实的话,苏顺清在公安机关作上述交代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1日14时15分至10月11日15时45分,他们打架的的时间在11日的凌晨。即使凶器找不到,扔刀现场也会留下血迹。相隔半天的时间,马鞍山本来就是小城市,即便是刀被垃圾车运走,垃圾车肯定有固定的倾倒地点,作为本案的重要的证据,怎会找不到呢!!!公安机关最起码应该提供到垃圾倾倒地寻找。
  
(四)关于受害人的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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