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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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应该写一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然后根据法律当中规定简单介绍自己的合法辩护地位,紧接着就是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之无罪,或者是罪轻的辩护,并且陈述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此,谨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慰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刘某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

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要件

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首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动机去故意杀人。

其次,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

如果是故意杀人,他应该或多或少估计到死亡的结果,就不会去网吧上网,还以实名去找工作。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以上要件,当然除了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

首先,本案起源于受害人一方打击被告人的举报行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被告人的行为全部围绕逃走,避开受害人一方对其的打击。根据世某询问笔录记载,在被告人王某打完报警电话,在电话亭门口等待警察出警过程中,被害人一方的世某(游戏机店老板)在给刘打完电话后,立即对被告人质问,并在很生气的状态下上前将被告人推了一把,将其推进小电话亭(见世某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二卷第58页),被告人被推倒退几步,然后后来的三人随即跟上前来,被告才拿出刀想吓唬他们。

根据卫某询问笔录记载,待他们三人到达现场后,看到被告人王某和世某发生争执,卫某上前“劝架”,说明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正好印证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上所说的“世某说着就上来推了我一把,又在我额头上一拳”(见王某笔录,第二卷28页)

在当代社会,现在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是拥有辩护的权利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员,他们也是可以请一个律师为自己做出一定的主张,虽然说这种辩护的主张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也是辩护权利当中的一种体现,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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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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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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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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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起诉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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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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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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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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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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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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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某某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某某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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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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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一个兄弟因为一点利益不小心故意杀人,现在想找一个律师做辩护,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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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怎么写
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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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同事,不久前跟家人发生矛盾,把他老婆孩子全部一起杀害后,进行了自首,现在案件在法院的审理当中,故意杀人案辩护词零口供是啥,故意杀人案件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被告人刘某进行辩护。
庭前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存疑案件,本案中无一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杀人,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并且不符合常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作案使用的工具,不能排除被告人在辩解中所阐述的被他人陷害的可能,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查清。
1、本案作案工具不明,杀害被害人的致命凶器到底是不是从被告人家水沟内提取的菜刀并没有确定,另造成被害人头部挫伤的钝器至今没有找到。
根据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仅仅指出现场扣押的菜刀可以形成受害人颈部的致伤,并没有认定其唯一性、排他性,没有确定该菜刀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菜刀在案发前为被告人刘某所持有。被害人除了颈部的致命伤外,头顶后部还有一处钝挫伤,造成该钝挫伤的工具到底是什么,至今没有找到,很明显至今作案的事实尚未查清。
2、本案犯罪的基本过程没有查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没有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日下午干活回家之后,如何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如何杀害被害人、作案之后又是如何逃离现场、掩埋衣服鞋子、丢弃凶器等。
如果是被告人作案,其到底具不具备作案的时间呢,公诉机关并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是被告人作案,被告人当日下午五点多回家之后,需要先换身衣服、鞋子,拿上作案凶器,出门从家里走到被害人家的稻田处,再与被害人产生冲突并杀害被害人,作案之后其要再次返回家中,洗澡换衣服、鞋子,并找到挖坑的工具到自家稻田挖坑掩埋衣服鞋子,之后再返回家中,至此整个作案过程才算完成,对此过程侦查机关完全可以进行侦查试验,对作案所需要的时间作出合理的推论。同时,被告人供述当晚在家吃饭时在看的电视节目,公诉机关对此提供的补充侦查的证据也表明被告人所看的电视节目在当晚7点半至8点左右,也就是说被告人案发当晚7点半至8点期间在家看电视的情况属实。以上侦查试验出的作案时间再结合被告人所述当晚到家后的活动的时间,来综合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作案的条件。
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各间接证据之间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应当“疑罪从无”。
1、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系2013年10月20日18时左右持刀将被害人颈部砍伤并致其死亡,但是根据证人刘长金、刘红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为当晚五点多从田里干完活回家的,白天干活的时候也没有任何异样,如果被告人是预谋杀人,又为什么选在干了一天活之后去行凶?又是如何预知当晚受害人会独自一人回家?在行凶之前又为什么回家换了一双相当不合脚的女式布鞋?行凶时又为什么选择了一把已经被砍钝了的菜刀?白天使用的那把不锈钢的菜刀不是更加锋利吗?
如果是临时起意杀人,就更加不符合常理,其不可能是干活回家时路遇被害人,因为根据现场的证据被告人当天穿的衣服鞋子明显与作案时的衣服鞋子不同。但是被告人刘某干完农活回家之后,天色已晚,被告人换了衣服穿了一双女式布鞋又提着一把菜刀和一个钝器出门又显然不符合常理。
2、在案发现场侦查机关通过路上的血迹指向最终找到了刘某家稻田,并发现了血衣物等,但是在被告人刘某家里却并没有发现任何血迹,要知道被害人颈部被砍三刀大动脉出血,如果是被告人作案,其身上肯定喷溅有大量血迹,但是找到的血衣物等为什么只有少量血迹?被告人在逃回家的路上滴落几滴很正常,在埋衣服之前其肯定是先回家换衣服及鞋子并找到挖坑的工具,但是其家中为什么却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挖坑的工具又是什么,在被告人家中并没有发现并提取。另外,在挖坑的稻田现场又为什么没有做足迹鉴定?
以上种种的疑问、各间接证据间的各种矛盾,公诉机关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查清楚案件事实。被告人辩解其是被他人嫁祸的,辩护人认为从侦查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完全有这一可能性。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问尚未得到合理排除,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尚无法得出系被告人刘某作案的唯一结论,故根据刑法理论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当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我哥们以前的时候谈了一个女朋友,但是有一次他回去的时候发现他的女朋友出轨了,他就特别的生气,结果一时冲动把人杀了,现在已经被拘留了,那个故意杀人轻微伤辩护词怎样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的自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自诉。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不起诉是经过正当程序并有合法依据的裁决。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年××月××日下午发生在××的××被杀案,可谓××全城轰动,被告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被告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召开由侦查机关××区公安局,批捕机关××区检察院,辩护人,受害人多方听证会,决定对被告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被告人×××专门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年××月××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第×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用撬板打击××,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不起诉。
  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程序与实体的情况。
  依据刑事诉讼第205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自诉人自诉×××与××商议“弄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自诉人提供的××部分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为精神分裂患者,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辩护人认为××的第二次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因此,××××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二次对××的讯问属于疲劳审讯,当天××经过激烈的打斗,同一天的下午又经过三个小时的连续讯问,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又没有正常服药,侦查机关的疲劳审讯应当予以排除。
  
2、对××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明显表明,×××没有与其商议弄死××的情节。
  ××××年××月××日第三次对××的讯问笔录,××明确表示:我个人的观点就是不管哪个男的来×××家还是去电焊铺,只要他再来找×××的麻烦我就杀了他,×××当时是什么态度我不记得了。并同时表明×××并不知道××身上带有劈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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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样写
审判长、审判员:受形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形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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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哥们因为自己的女朋友被人家欺负了,他就特别的生气,结果就给过去把人打了一顿,但是因为下手太重把人打死了,现在已经被拘留了,对于必判死刑的杀人犯的辩护词怎样?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形式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形式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形式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形式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形式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形式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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