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否应当并罚的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关联性会使得滥用职权行为被视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而非单独判定其为犯罪行为。
一种常规观点认为,如果国家公务人员接受贿赂以谋求自身或他人的利益,并且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那么法院将会优先选择其中严重的一项罪名进行惩处,这就是所谓的“择一重罪论处”原则。
以此为例,如果发现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牢固且不可分割的联系,即滥用职权的初衷便是为了实现受贿的最终目的,那么此时便可以理解为滥用职权行为是受贿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无需对两者分别定罪,只需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惩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并罚问题,特定情况下,若两罪紧密关联,如滥用职权是为实现受贿目的,则滥用职权可视为受贿的加重情节。 此时,法院通常会依据“择一重罪论处”原则,优先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惩处。 因此,在滥用职权与受贿紧密相连的情况下,可能无需分别定罪,而是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惩罚。
二、滥用职权和玩怱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关于犯罪客体的差别:
本罪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之合法性及合理性,而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则在于国家机关工作者的职务活动应具备的勤勉与尽责精神,两者各有其特定对象。
二、在判断涉案情节时的几个清晰界定点:
首先,两罪在客观层面上的行为性质赋予了鲜明特点:
滥用职权罪强调的是对职权的过分使用,而玩忽职守罪揭示出的则是对职责的不谨慎履行。
其次,另就行为方式而言,虽然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可能由作为行为构成,但本罪亦包含有不作为形式的存在,只不过两种主要行为方式存有差异,具体说来,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积极主动的作为姿态,而玩忽职守罪相对较为普遍地呈现出消极怠惰的不作为状态。
最后,这两个罪名在结果要素上亦存在显著不同:
滥用职权罪只需导致1人死亡或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便可立案调查;
而若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同样能够成为举报线索。
相较之下,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条件更高,除了导致1人死亡需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需要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调查,且必须同时具备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方为有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滥用职权和贪污罪判多少年
当事人因涉嫌滥用职权与贪污两类罪名,面临相应刑事责任的裁量时,司法机关将深入考察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财物价值流失状况、及贪污总额等关键因素。在涉及滥用职权的事例中,若该行为导致公共资产、国家及民众权益受到重大损失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倘若情节严重至极者,刑罚可上升到三年以上七年内以下惩罚范围内。然而,对于贪污这一罪名而言,其刑法惩戒力度是依据涉案金额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来决定的。首先,贪污数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承担罚金的法律责任。其次,贪污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加上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处罚。最后,当贪污总额达到特别巨大级别并且给本国与民众人权带来特别严重损害时,罪犯将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制裁。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那么罪犯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判决,同时还必须接受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制裁。
关于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并罚问题,特定情况下,若两罪紧密关联,如滥用职权是为实现受贿目的,则滥用职权可视为受贿的加重情节。 此时,法院通常会依据“择一重罪论处”原则,优先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惩处。 因此,在滥用职权与受贿紧密相连的情况下,可能无需分别定罪,而是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