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几天有消息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在刑事拘留行为实施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会向社会大众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某个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和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在刑事拘留行为实施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会向社会大众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某个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和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
二、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接电话吗?
被指控有罪而正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之人依然享有电话通讯权。
在其羁押期间,如果得到办案机关的许可,并且经过公安局的批准,他们有权与他们最近的亲戚进行信件往来甚至见面交流。
对于那些人民检察院已经决议对之提起诉讼的案件,关押中的犯罪分子在接收到起诉书副本的那一刻起,便可与其指定的监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进行面谈及信息互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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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几次
关于刑事拘留时期内,律师与嫌疑犯展开会面的次数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条例对此进行限定。
从普遍意义上看,律师可依据复杂多样的事例状况及自身的工作计划,合理且适时地提出会面请求。
在侦查阶段,为了更为深入地掌握案情脉络,为嫌疑犯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会频繁地与嫌疑犯进行会面交流。
然而,每一次的会面都必须事先向负责侦办此案的执法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严格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看守所的管理规范。
会面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嫌疑犯充分理解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以及为接下来的辩护环节做好充足的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会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可能会因为事例的特殊性、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差异。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在刑事拘留行为实施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会向社会大众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某个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和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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