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可以称为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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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指的是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比如代管物、遗失物或者隐藏物,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其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要是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要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该财物不归自己所有。 3.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怎么才可以称为侵占罪

一、怎么才可以称为侵占罪

侵占罪,是一种犯罪形式,其定义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原本应当代为妥善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失物或隐藏物肆意占为已有,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却未能如期归还给原主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这些物品属于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隐藏物,但仍然非法据为己有;

再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人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隐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将其归还给原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包括代管物、遗失物或隐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 构成要素包括:1)犯罪主体为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上为故意,明知物品不属于自己;3)客体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4)客观上表现为擅自占有并拒绝归还。

二、怎么才可以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证明借款是否作为夫妻间共同承担的债务民事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举证: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那些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各方面存在关联性的关键证据;

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都理解并认可债务的相关凭证,以此来证实该项债务确实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是在一方未经同意自行实施后获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任一方用自己的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需要而支付的负债,这类债务也将被认定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怎么才可以争取缓刑

缓刑乃是在特定的考察期内,若犯罪者未再次触犯新法,便不必执行原定刑罚的法律机制。为有机会获得缓刑,犯罪者需符合如下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2.具备忏悔之意;3.无再次犯罪之风险;4.宣布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此外,尚需考量其他因素,如:1.被告方平时行为举止;2.犯罪后的态度转变;3.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这类有利情节。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之中,辩护律师会采用种种手段以求取缓刑:1.透彻研究案情始末,搜集有利证据;2.与检察官展开深度交流,提供切实可行的辩护思路;3.着重于阐述被告方的减轻罪责情节以及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这一特性;4.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释金,确保被告方缓刑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争取缓刑须全面权衡各类因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包括代管物、遗失物或隐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 构成要素包括:1)犯罪主体为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上为故意,明知物品不属于自己;3)客体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4)客观上表现为擅自占有并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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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样才构成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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