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的借据性质的认定有何规定
对于受贿罪的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物证性质的准确认定必须全面细致地考虑诸多方面的复杂性。
假设那种被称为“借据”的文件实际上是受贿者以借贷为幌子,掩盖其真实目的——即实施受贿行为,那么我们便无法仅仅依据该借据来否定受贿罪的成立。
在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时,我们将着重审查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其次,是否存在合理且合法的借贷理由;
再次,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款项的流向;
最后,受贿者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意图以及相应的实际行动等等。
例如,当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普通,并不存在正常的资金往来需求,并且受贿者并无任何还款的意愿或者实际行动时,我们通常难以将这种情况视为正常的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审理受贿罪时,若借据被用作掩饰受贿行为的工具,不能仅凭此否定受贿罪。 需审查双方关系、借贷理由、款项用途及流向、还款意图与行动。 如双方关系普通、无正常资金往来需求,且受贿者无意还款或无实际行动,则难以视为正常借贷。 审理应全面细致,考虑各方面复杂性,确保公正判决。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在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在审理受贿罪时,若借据被用作掩饰受贿行为的工具,不能仅凭此否定受贿罪。 需审查双方关系、借贷理由、款项用途及流向、还款意图与行动。 如双方关系普通、无正常资金往来需求,且受贿者无意还款或无实际行动,则难以视为正常借贷。 审理应全面细致,考虑各方面复杂性,确保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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