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归还后继续挪用怎么定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归还,但如若工作人员在原先的岗位上依然存在违法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那么这仍将被视为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如果在归还之后又再次实施挪用行为,那么就需要对前后两次挪用的数额、时间以及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最终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归还了挪用的资金,若工作人员仍在原岗位违法挪用,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罪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或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多次挪用将累计犯罪数额,再次挪用需综合考虑前后数额、时间和用途来定罪量刑。
二、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针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中,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体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个核心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案件通常表现在行为人通过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拥有的大量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私人借款活动,从而使单位遭受损失;
而在主体资格的要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为各类型公司、集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合格员工;
至于主观心态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通常是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不退怎么办
关于挪用公款罪中违法所得数额不予退还将如何影响量刑,无疑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挪用公款已经触及到刑法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嫌疑人未能偿还所挪用财物,按照法律规定,这类行为在量刑过程中往往被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
为了确保法律尊严和公正,司法机关将竭尽全力进行追赃工作,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涉嫌犯罪人员的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返还不当得利有望争取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倘若固执己见,拒绝缴纳非法收入,那么正义的法院在量刑时将会充分考虑到犯罪性质的恶劣性、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多元化因素,通常情况下会给出较为严厉的刑罚判决。
此外,即使在刑事审判结束之后,追赃工作也不会就此停止,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归还了挪用的资金,若工作人员仍在原岗位违法挪用,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罪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或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多次挪用将累计犯罪数额,再次挪用需综合考虑前后数额、时间和用途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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