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的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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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抢劫罪中,判断既遂的标准通常是看行为者是否成功拿到财物或是否对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 如果行为者成功拿到财物,不管金额多少,都可以被视为抢劫罪既遂。 但是,如果行为者没有拿到财物,但是导致了受害者轻伤及以上的伤害,也应该被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的标准

一、抢劫罪犯罪既遂的标准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判定基准,通常以行为者是否成功获取到财物或是否对他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作为衡量依据。

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得了财物,无论其价值大小如何,皆可视为抢劫罪的既遂状态。

然而,当行为者并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时,倘若其行为导致了受害者遭受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亦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判定基准,通常以行为者是否成功获取到财物或是否对他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作为衡量依据。 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得了财物,无论其价值大小如何,皆可视为抢劫罪的既遂状态。 然而,当行为者并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时,倘若其行为导致了受害者遭受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亦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是什么情形

抢劫罪,是一种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其定义是:

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为动机和目的,通过实施暴力行为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财产的持有者、保管者交出相关物品,从而实现自己不法占有的行为所引发的犯罪

那么,对于抢劫罪这个罪名而言,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摒弃原有犯罪意图,或者自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后果发生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必须有实际的、直接的停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并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自愿放弃正在筹划或者实施中的犯罪计划,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其次,当犯罪已经完成,但不法后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实际制止不法后果的发生,这也将被视为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举个例子来说,在抢劫案这样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为轻伤或以上伤害的严重结果,或者实质性地取得了不法财物,那么这就是判定为犯罪既遂。

在此基础上,若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担心自己会面临更重的刑法处罚,而主动选择放弃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的。

总之,依照我们的理解,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成功犯罪然后中止,那么他的放弃就是犯罪中止;

假如他觉得自己无法完成犯罪过程,那么他的放弃则属于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抢劫罪的犯罪要件包括哪些

在理解抢劫罪这一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年满十四岁即可成为犯罪主体。其次,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再者,犯罪客体则涉及到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手段,从而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所谓的“暴力”,是指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方式;而“胁迫”则是指通过立即实施暴力来进行威胁;至于“其他方法”,则是指使受害人无法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手段,比如用酒精灌醉、用药品麻醉等。总的来说,抢劫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判定基准,通常以行为者是否成功获取到财物或是否对他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作为衡量依据。 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得了财物,无论其价值大小如何,皆可视为抢劫罪的既遂状态。 然而,当行为者并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时,倘若其行为导致了受害者遭受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亦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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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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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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