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构成贪污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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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第一,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第二,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员工;第三,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哪些主体可以构成贪污罪

一、哪些主体可以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人群: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

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人群: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二、哪些主体可以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

在患者康复出院后,若有需要复刻病历材料以供参考之用,那么以下四类人群有权前往就诊医院的医务部门进行病历材料的复制工作:

第一种是患者亲身前往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种则是已经离世的患者的近亲或他们授权的代理人;

第三类为承保机构;

最后一类则为因调查或审理相关事件而需要获取病历信息的公安和司法机关单位

除了上述四类人,任何其他人均无权非法复制属于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依据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及财产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法人组织,实际上,还包含有自然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在内。自然人作为一种自然界中诞生且依法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个体,其所应担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可忽视。法人这一概念则涵盖了众多类型,其中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包含了非企业法人,诸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等。至于其他组织,它们虽然并非法人,却同样是经过合法注册、拥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的实体,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然而,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会有特别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此外,作为股东,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人群: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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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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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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