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主体可以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人群: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
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人群: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二、哪些主体可以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
在患者康复出院后,若有需要复刻病历材料以供参考之用,那么以下四类人群有权前往就诊医院的医务部门进行病历材料的复制工作:
第一种是患者亲身前往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种则是已经离世的患者的近亲或他们授权的代理人;
第三类为承保机构;
最后一类则为因调查或审理相关事件而需要获取病历信息的公安和司法机关单位。
除了上述四类人,任何其他人均无权非法复制属于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依据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及财产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法人组织,实际上,还包含有自然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在内。自然人作为一种自然界中诞生且依法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个体,其所应担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可忽视。法人这一概念则涵盖了众多类型,其中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包含了非企业法人,诸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等。至于其他组织,它们虽然并非法人,却同样是经过合法注册、拥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的实体,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然而,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会有特别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此外,作为股东,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人群: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业人员;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