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一种刑罚措施,而属于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自身直接受案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威慑手段。
它通常针对的对象是现行违法行为人或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旨在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防范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以及相互串供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非刑罚,系公安与检察院侦办直接受理案件时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主要针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逃逸、毁证、串供等妨害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检察院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拘留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期限通常为十天,但对于特殊情况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可能会延长至14天。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拘留期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2、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若认定其需要进行逮捕诉讼程序的,应在拘留结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请求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3、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后,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立刻放被拘留人员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做几次
在刑事拘留期间,对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现行的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限定。实际上,律师会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及其所需,与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会见的次数,以便能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事例的详细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以及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在事例的侦查阶段,律师会尽可能地尽早与当事人见面,以便获取第一手的事例信息。在此基础上,如果事例有了新的进展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提出了新的需求,那么律师也可能会再次安排会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总的来说,律师会见次数的多少应当以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推动事例顺利办理为基本原则。
刑事拘留非刑罚,系公安与检察院侦办直接受理案件时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主要针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逃逸、毁证、串供等妨害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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