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由谁批准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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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通常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需要遵守一些规定,比如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不得干扰证人等。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由公安、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由谁批准的

一、取保候审由谁批准的

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手续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达成一致后所签署的命令单。

具体而言,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则必须经过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则需由检察长进行最终决定。

同样地,当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时,也需要由院长级别的领导签署执行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需公安、检察院、法院共议签发命令。 公安取保候审须经县级及以上负责人批准;检察院则由检察长决定;法院则院长签发执行令,均针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时间属于服刑期吗

在考虑刑期计算时,需明确区分两种不同情境,即未进入服刑阶段与已进入服刑阶段。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法律强制性措施。

具体而言,取保候审及其同性质的监视居住均由县级以上地区公安局或相应级别公安机构落实执行。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取保候审为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核心意义并非重点在于惩处,而更多在于遏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有可能实施的规避侦查、上诉以及法院审理等行为,从而确保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得以规范、有序地开展。

然而,服刑期间则主要涉及到那些已经经受过法律判决并被认定为罪犯的人群。

常见的刑罚类型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

鉴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刑罚类别,因此在计算刑期方面,它不应被视作进入服刑阶段的标志。

相比之下,对于那些在受到刑罚处罚之前,因某些原因而已被先行拘留的期限,应当纳入到服刑时间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多长事间吉案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对事例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准确无误的审查办理及繁琐细致的审理过程。然而,事例的具体进展速度则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据收集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经过全面而深入的调查研究,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实可靠充足之后,便会将此案移交给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起诉程序。倘若检察院通过详细审核后,业已确定应该提起公诉,那么他们将会把这个事例正式地提交至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当然也会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公正独立的审判活动并且最后做出裁决。值得我们大家特别重视的是,即使取得了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也绝不意味着事例就此结束,当事人仍旧要坚守相关法规制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需公安、检察院、法院共议签发命令。 公安取保候审须经县级及以上负责人批准;检察院则由检察长决定;法院则院长签发执行令,均针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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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刑事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重大”、“特别重大、复杂”这些概念,对实务操作而言,都很模糊,而且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对此类概念进行明确。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以后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细化,但应该也不会专门就上述概念进行准确地界定。所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准确把握对侦查部门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来讲,很关键。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应综合考量涉案数额、涉案人员数量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在上报大案、要案等数据的规定的标准,确定哪些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中,有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为大案,查处一定级别以上干部的案件为要案。在参考上述标准后,笔者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是在综合分析了职务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对整体案情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更着重于职务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社会危险性),所以它应符合如下要求:涉案人数三人以上且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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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个人被拘传手续由谁审批?
[律师回复]
1、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2、拘传的条件
(1)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
国家拘捕犯人有它应有的规定与限制条件,所以,我们应该放心,不必担心法律徇私。正因法律程序的公开公平才使我们公民无条件的服从它所立下的规矩,使我们社会步步升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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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刑事拘留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期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办理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造成实质上连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以上就是对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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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由谁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决定的审批权限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轻刑、孕妇、哺乳期妇女或患有严重疾病等不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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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该由谁批准
取保候审的权限会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检察院进行审批。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而在审判阶段,法院则负责裁决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尽量减少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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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因为跟人打架被告了,现在说是想延长传唤,我想咨询传唤延长由谁审批呢麻烦告知
[律师回复] (一)严格限定重复适用传唤、拘传时间间隔。
  由于传唤、拘传都可以重复适用,易造成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后,通过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综合考虑侦查实际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因素后,就传唤、拘传间隔时间应确定在48小时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
  
(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三)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传唤、拘传期间,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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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的规定,给职务犯罪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创造了时间,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所以这种延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有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侦查部门在侦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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