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决定由谁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在这些司法机构看来,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较轻刑罚处罚,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中的母亲,亦或是患有严重病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实施拘留措施情况的当事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决定要几天
按照现行法规,相关机构需要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的三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策。若未批准,则需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如欲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依据现行程序,需按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由当事人、亲属或聘用的律师向办案单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办案单位应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
第四步,经办单位对担保人进行审核后,如有担保人,则需填写保证书;
第五步,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
第六步,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宣读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以及注意事项;
最后,将被取保候审人员移送至派出所执行相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施行取保候审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共同享有。针对可能被判处较轻徒刑罚则、身为孕妇、正处于哺乳期间或者身患严重疾病以至于不适宜拘留在羁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依法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