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表现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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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仍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形包括:使用残忍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如殴打等;采用驾车冲撞、倾倒腐蚀液体等危害健康的手段;以及使用利刃、枪支等凶器进行攻击。这些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表现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犯罪表现是什么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乃指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依然决意为之的非法行为

其具体的犯罪情境则主要体现于如下五种状况:对于他人身体实施残忍的暴力侵袭,诸如拳脚相加以至于身体受创;

采取危害他人健康的其他危险手段,如驾驶车辆冲撞、倾倒具有强烈腐蚀性的液体等;

借助凶器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手持利刃或枪支等武器进行攻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指明知或应知行为将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仍故意实施。 具体情形包括:残忍暴力致伤,如殴打;采用驾车冲撞、倾倒腐蚀液体等危害健康手段;以及使用利刃、枪支等凶器进行攻击。 这些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但并未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相关法律通常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措施;

而当伤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且符合法律定义的“重伤”范畴时,则将面临从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惩罚;

若因行为极其恶劣或造成他人极度严重的身心创伤、甚至致其丧命的话,则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之重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轻伤”,是指由于遭受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多元外来侵害而导致机体组织、器官出现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某种功能发生部分性障碍,并且尚未达到法定的“重伤”标准但又不完全符合“轻微伤害”的情况。

而在对于此类案件作出鉴定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需全面考虑其所受到的原始损害、后续可能引发的并发症与后遗症等诸多因素,综合予以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个人均不得故意非法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否则一旦其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损伤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那么一旦受害方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话,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在审判环节面临法院所做出的严厉制裁,包括量刑判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吗

故意伤害罪致使被害人死亡,则应当视为刑法中结果加重的情况之一。所谓结果加重犯,简单来说就是在罪犯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后,因意外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严重后果,从而导致刑法对其施加更为严厉的法定刑处罚的犯罪形态。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其基本犯罪构成便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当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法律便会设定更加严格的刑罚幅度进行惩罚。这主要是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相较于普通的故意伤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若要将此类事例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死亡结果与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指明知或应知行为将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仍故意实施。 具体情形包括:残忍暴力致伤,如殴打;采用驾车冲撞、倾倒腐蚀液体等危害健康手段;以及使用利刃、枪支等凶器进行攻击。 这些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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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如下:
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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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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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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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 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进而操纵董事会,控制高层管理人的任免,控制了经营权。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极端的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红利分配 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或通过高额年薪制等手段,变相瓜分红利,侵害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使小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目的落空。甚至在公司连年赢利的情况下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退出无门 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小股东在失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却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却无法解散公司以停止损失的扩大。 以上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多数决原则使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资本维持制度,却未赋予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解散公司的权利,制约了小股东对出资自我保护的实现。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权力互相制衡。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并不完善,事实上监事会也没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因而也无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大股东与公司经营行业的相关程度越高的时候,大股东也就越容易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也越因此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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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表现最常见的就是在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下,给对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其中要求损害程度必须要达到轻伤及其以上的损害程度才行,因此就有可能出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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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几日,听街坊邻居说在我们上海大道纵四路那里就发生了一起因感情纠纷而对对方下了毒手,男方用把水果当杀害了女方。这类事件属于故意伤害是实害犯的吗。
[律师回复] 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的区别: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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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在我们的犯罪中,在我们的法律中有相关规定规定犯罪有很多种类型,最常见的就是行为犯、危险犯、是害犯行为犯、举动犯了,所以实行故意伤害是实害犯。
单位是被害人能怎么表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是被害人如何表述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与单位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不会带来诉讼的混乱和无序,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他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地位:他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如果他是证人,就不能够担任诉讼代表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他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的行为应由单位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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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自诉案件: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种案件中,单位均可能成为被害人。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只允许被害的自然人而不允许被害单位提起自诉,并作为自诉人参与诉讼活动,那么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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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是被害人如何表述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与单位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不会带来诉讼的混乱和无序,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他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地位:他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如果他是证人,就不能够担任诉讼代表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他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的行为应由单位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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