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后的条件有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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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取保候审的要素有以下几点: 1.原取保候审者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而撤销,或者嫌疑人被认定为无罪。 2.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加强管控,可以转为采取逮捕等更严格的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后的条件有几个

一、解除取保候审后的条件有几个

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要素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一旦发现原取保候审之人不应再因其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可能是由于案件的实际状况尚不清晰明了、案件所依赖的证据存在不足,亦或是经深入调查后证实原取保候审者并无任何犯罪事实

接着就是当取保候审期限宣告期满之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后,若出现案件发展动态变动等情况,可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如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要素包括:一,原取保者不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案情不明、证据不足或查无实罪;二,取保期限届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三,案情变化需加强管控时,可转采逮捕等更严措施。

二、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快吗

关于取消取保候审手续是否快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时,执行机关应在期满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前,按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决定机关做出取消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且须在决定机关做出决策前的五日内再次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发出的《取消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之后,他们务必即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的具体情况随时通知给决定机关知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严格规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环节进行有效推进。

如果我们发现应该撤销刑事指控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则必须毫不迟疑地解除取保候审。

当我们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必须及时通知那些接受过保释的被告人和牵涉其中的各利益方以及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指警察部门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为之出具担保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活动,以便能随时召唤。

这主要适用于罪行不是特别严重,无需拘留、逮捕,却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如下条款:

1.未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范围之外;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出现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备;

3.在接获传唤时,务必尽快到达现场回应;

4.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进行作证;

5.严禁毁坏、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是多少

在决定保释金的金额时,我们会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境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合理的判断。

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保释的,其起始金额设定为1000元人民币。

然而,具体的金额将由负责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以上所述的各种因素进行最终的确定,并无最高限额的规定。

所有的保证金都必须以人民币的形式缴纳。

决定机关会全面权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保释人员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以及被保释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从而确定最为合适的保证金金额。

如果被保释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将被相应地部分或全额没收。

解除取保候审要素包括:一,原取保者不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案情不明、证据不足或查无实罪;二,取保期限届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三,案情变化需加强管控时,可转采逮捕等更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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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一些公民权利就要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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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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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后还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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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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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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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解除取保候审是结案了吗的解答,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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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3、案件承办人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何解除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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