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限累加吗
关于取保候审期限是否可以累积的问题,这并不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则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均不得中断。
如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
同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因此,取保候审的期限是有严格规定的,每次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都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并不会由于多次进行取保候审而将各种期限进行累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不可累积,依据《刑事诉讼法》,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 此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期间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中断。 届满或无需追责时,应立即解除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 故,多次取保不累积期限,每次均独立计算。
二、取保候审期间会不会收监
当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有应撤销取保候审之行为时,执行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取保候审,并将被追诉人予以再次逮捕拘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有权依据具体案情,责令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得跨入特定场域;
亦不可与特定人士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限怎么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而在侦查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不超过7个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其平均时长也不会超过5个月;当事件进入到审判环节,其期限更是不可超过12个月。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执行机关将会针对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期限。当期限届满之时,若办案单位并无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被取保候审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均有权利向办案单位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请求。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地,否则将面临着被取消取保候审资格的风险。
取保候审期限不可累积,依据《刑事诉讼法》,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 此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期间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中断。 届满或无需追责时,应立即解除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 故,多次取保不累积期限,每次均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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