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三十天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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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的期限不是统一的,都是三十天。 一般来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拘留对象需要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的第三天起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期可以延长到四到五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刑事拘留必须三十天吗

一、刑事拘留必须三十天吗

刑事拘留的期限并非统一固定为三十天。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如认为拘留对象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拘留期满的第三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特殊情形下,申请期可进一步延期一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还可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期限并非统一固定为三十天。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如认为拘留对象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拘留期满的第三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特殊情形下,申请期可进一步延期一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还可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二、刑事拘留可以办取保吗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依法逮捕后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有意愿寻求取保,那么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然而,并不是所有适用法定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因此申请取保候审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明显威胁;

3、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即将届满时,案件尚处在未决状态,仍需以取保候审方式作继续调查处理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律师需要收多少佣金

关于刑事拘留阶段律师服务的费用问题,并非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可供参考,通常情况下,它将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既包括了事例本身的复杂性程度,还包括了所聘请律师的个人经历及声誉地位,以及其所在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等等。一般而言,在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从数万元人民币起跳。然而,在某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相关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降低。此外,那些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律师,他们的收费标准往往也会比普通律师更高。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事例,其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但对于那些复杂且重要的事例,其收费标准则会相应地上升。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选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关注其收费标准外,更应着重考虑其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经过全面权衡之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并非统一固定为三十天。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如认为拘留对象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拘留期满的第三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特殊情形下,申请期可进一步延期一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还可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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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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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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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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