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属于拘留之范畴。
取保候审乃是指在特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重要司法机关为了保障未被正式逮捕或已经被逮捕但需更改强制方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权益,防止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拘留,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时受传唤,并暂时不羁押的措施,旨在保障其权益并防止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
二、取保候审期限是否是一年
取保候审的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所的有效期内,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能间断进行。
若在进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责或取保候审、监视居所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所的程序必经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所在押人员以及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若在取保候审期限之内再度触犯法律,对于事件的管辖权问题,则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由首度接手此案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然而,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特定地点时,犯罪地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拥有优先管辖权。倘若存在多方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皆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况,那么应由最早接手该案的相关机构进行审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主要犯罪地的相关机构行使管辖权。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罪的性质往往较为恶劣,这将有可能对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非拘留,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时受传唤,并暂时不羁押的措施,旨在保障其权益并防止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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