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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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由最先决定采取该措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来执行。这是刑事司法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当出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或需要变更措施等法定情况时,原决定机关将依法解除取保候审,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解除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一、解除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这一事项,通常是由最初决定实施取保候审之职务部门来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决定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中,若出现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已满、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定情况时,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

当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之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通常由最初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执行。 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性措施,当案件出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或需变更措施等法定情形时,原决定机关将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二、解除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取消取保候审所需符合的条件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如果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经审查,不应再对被保释人员进行调查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当国家保释期限已到达最后期限时,也需解除相应保释措施;

再次,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意识到保释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并提出正式请求,那么也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解除保释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的案件多久移交检察院

针对取保候审事例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所需的时间,目前尚未确立统一的规定和准则。从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侦查部门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全力推进侦查工作,待侦查任务顺利完成后,方才考虑将相关事例移交至检察院接受进一步的审查与起诉程序。对于常态刑事事例而言,侦查的法定时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然而,若事例情节过于错综复杂或者遇到了诸如交通阻塞、团伙犯罪、跨地区流窜作案等特殊不利因素影响,经过主管部门的特别批准,上述时限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延伸,各延长1个月。值得留意的是,若某事例有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刑期的惩罚,同样需要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方可再次将侦查期限相应地延展两个月。然而,应充分认识到,由于各个事例的具体情形不尽相同,侦查进度亦将因此产生各异的变化。有的时候,由于必要的补充侦查工作开展的原因,或许有些事例无法按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从而导致了事例移送和审查的过程出现了延迟。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事例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的时间,必须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安排。

解除取保候审,通常由最初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执行。 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性措施,当案件出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或需变更措施等法定情形时,原决定机关将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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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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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束了公示催告程序。
2.申请人可持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所公示票据无效。
4.除权判决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进行再审时,应当作如下处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需开庭,一审终审,对确有错误的除权判决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还应当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冯艾芳(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作者: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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