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谈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时候,通常会认为这种情形很难存在犯罪终止的可能。
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在特定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加重结果,那么法院会依据这一事实来加重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罚。
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例,比如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一旦这些恶劣的后果已经发生,那么就很难将之视为犯罪终止。
原因在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已经真实发生,这无疑对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如果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阻止了抢劫行为所引发的加重结果的发生,比如说在即将对他人造成重伤的紧要关头,行为人能及时停手并成功避免了重伤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情况或许会对他的量刑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难见犯罪终止,因其加重结果如重伤、死亡等已发生,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有重大影响。 结果加重犯即在犯罪过程中发生法定加重结果的犯罪行为,法院将据此加重刑罚。
二、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
若属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会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实施加重处罚措施,具体则需依案情之所彰显来决定适宜的量刑方式。
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构成犯罪行为且符合本法所列从重或从轻处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法定刑度内给予相应的刑罚惩罚。
据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抢劫罪行的基本法定刑期应为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同时需对此类罪犯处以罚金处罚。
当涉及到结果加重犯时,应在大致的三至十年刑期范围内进行严格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的结束认定有几种
关于抢劫罪的终结判定,一般存在多种情况:首先,行凶者圆满地完成了对财物的掠夺行为,并成功逃离犯罪现场,使所夺得的财物处于其有效掌控之中,这种情况往往被视为抢劫行为的完结;其次,虽然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但是由于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如被他人制服或者警方迅速抵达并加以阻止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动,同样可视为抢劫行为的终结;最后,对于在抢劫过程中造成受害人身亡等重大损害后果的情况,即便行凶者尚未获得财物或未能完全掌握财物,亦有可能被视为抢劫行为已经得以终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事件处理中,对抢劫罪的终结认定应着重考察各类主观与客观因素,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案情的具体事实进行严谨分析和裁定。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难见犯罪终止,因其加重结果如重伤、死亡等已发生,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有重大影响。 结果加重犯即在犯罪过程中发生法定加重结果的犯罪行为,法院将据此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