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三十七天从哪天算
刑事拘留期之计算始于公安机关于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实施刑事拘留之刻便已开始。
普遍而言,公安机关若判定某名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延续三个自然日内,向上述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与批准。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流窜犯、多次犯法与结伙共同作案等重大怀疑对象,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以延长,最多可达一至四个自然日。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需于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请求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就决定批准逮捕或否决批准逮捕做出裁决。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自公安机关宣告拘留时开始计算。 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
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吗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权力。
公安机关作为负责调查与实施拘捕行动的主要机构,拥有广泛的拘留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自行调查的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最终决定拘留的权力。
此外,当犯罪嫌疑人具备破坏证据、伪造证据或是串供等潜在风险时,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实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刑满释放后怎么办
当公诉机关对您作出最终不起诉决定并且您的自由获得释出之后,您应该特别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具体事项如下:第一,请务必检查释放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各项手续是否齐全,以保证释放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保护您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次,从此次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至关重要,以此为契机,防止自己未来再度陷入任何非法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之中。然后,如果您在被拘禁期间存放在监管机构中的个人财产被扣押、保存或者处置,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回您的个人物品和财务。此外,如果您认为您的拘留经历存在任何错误或可能已经发生违法行为,那么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最后,在重新回到社会环境后,您应当积极地重新融入日常生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如果在先前的违法事件中还涉及到尚未完成的行政处罚或者民商事义务,您应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及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刑事拘留期自公安机关宣告拘留时开始计算。 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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