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案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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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的到案程序需要遵循特定流程: 1.被羁押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2.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审查并批准;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向被取保者宣读决定,并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 4.若被取保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违反法律,期满后可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到案顺序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到案顺序是什么

取保候审期间的到案程序通常需要遵循特定流程,主要过程如下:

首先,若公安机构或检察部门需传唤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人员,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抵达指定场所。

这一步是作为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基础义务。

接下来,若不能适时到场的话,他们可能会面临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的风险,甚至可能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法律制裁

在实践操作中,被取保候审者应确保自身通信渠道的畅通无阻,以便能够及时收到传唤通知,并根据具体要求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的到案程序需遵循特定流程:首先,被羁押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审查并批准; 然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向被取保者宣读决定,并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若被取保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违反法律,期满后可解除担保

二、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一事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此举乃是鉴于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之后需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预防他们在侦查阶段、检察指控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之中逃避应尽责任,因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保证文书,以保障拘传期间随时传唤到位,从而避免频繁的羁押或暂时性地解除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的到案程序需遵循特定流程:首先,被羁押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审查并批准; 然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向被取保者宣读决定,并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若被取保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违反法律,期满后可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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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每年都有新的企业产生,同时也会有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之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将清算之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和员工的工资等等,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是指在破产后可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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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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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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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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