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获准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策的具体期限并无明确之规可循。
一般而言,倘若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从而有必要将其进行逮捕实施,那么他们将会向检察院提出正式申请要求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请求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否决逮捕的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成功获准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对逮捕决策期限无明确规定。 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逮捕,将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 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就批准或否决逮捕作出决策。
二、取保候审由什么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这种制度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由公安部门执行相关程序。
所谓取保候审,顾名思义,便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律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定罪且被警方逮捕的被告人,或是在已经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罪犯,出于防止其逃避侦查、诉讼以及审判等方面考虑,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担保金,同时出具相应保障承诺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召唤,不会擅自潜逃,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可以暂时解除他们的拘禁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成功获准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对逮捕决策期限无明确规定。 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逮捕,将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 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就批准或否决逮捕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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