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谁来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通常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机构负责解除此项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该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那么就由其负责进行解除操作;
若决定由检察院作出,则由检察院进行相应的解除事宜;
而倘若由法院做出决定,最终的解除工作自然需要由法院来承担。
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这一步骤中,将须严格制作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文书,并将这些材料送达到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手里,同时也得确保能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涉及到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原决定机关负责解除,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各自执行。 解除时,需制作决定书与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并通知被保人及有关单位,确保流程合规。
二、取保候审到期的如何处理
对于取保候审期满之后的相关处理流程,中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际,执行机关必须提前15日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其有关事宜。
而决定机关则需要在收悉该通知书后迅速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动强制措施的决策,并再次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以确保后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当执行机关知晓决定机关通过传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他们应立刻遵守并执行相关命令,并且将执行结果及时反馈给决定机关。
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试图重新犯罪行为的被取保候审者而言,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之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及时编制《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将所有保证金全额返还予本人,与此同时,还需向上呈递给决定机关一份书面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五千严重吗
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同时,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保证金数额的多寡来衡量事例的严重性。五千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属于比较普遍常见的设置标准之一。然而,保证金数额的确立是根据诸多因素决定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之人身威胁性程度、事例性质及情节的复杂程度、所可能被判刑罚的轻重以及他们本身的经济状况等等。因此,五千元的保证金绝非绝对代表了此事例严重性的高低。在某些轻微刑事事例中,我们也有可能设置如此数目之大的保证金;反之,在那些更为复杂或者重大的事例中,这或许仅仅是初步设定的保证金额度,需待后续事例审理过程中,通过全案证据及具体情形综合评估之后才能做出更精准的判定。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原决定机关负责解除,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各自执行。 解除时,需制作决定书与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并通知被保人及有关单位,确保流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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