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是就完事了还有可能被再次抓回去!其实取保候审只是个在刑事案件中暂时对你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它可不能代表这个案子已经完了或者说你就是清白的。
假如你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老实,比如说偷偷地跑出你们家所在的城市、去破坏别人作证、毁坏或者捏造证据、又或是跟别的犯人串通等等,那警察叔叔们就有可能把你从取保候审变成另一种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也就是重新把你关起来。
当然如果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或者事情有了很大的变化,觉得你还是很危险的话,也是有可能把你抓回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案件结束或自身清白。 若在取保期间不老实,如擅离居住地、干扰作证、毁证造假、串供等,会被变更为更严格措施,即重新关押。 若期间发现新犯罪证据或情况变化认为有危险,也可能抓人。 总之,取保候审后仍可能有变数,不能掉以轻心。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哪些呢
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运动性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哪些人签字证明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通常必须得到以下人士的签名以确认其实施的合法性与规范化:首先,涉嫌犯罪或者被告人本身需要亲自签署相关文件,以表达他们对于取保候审具体规则及其重要性的充分理解以及自愿接受这些规定的意愿;其次,如果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那么保证人同样需要签署保证书,以此来承担确保责任人能够全面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再者,负责执行取保候审作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例如,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需要在相应的文档上签名,以此来批准并且实际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如果涉及到保证金的交涉问题,那么在办理交纳保证金相关手续时,也会有相应的签名记录。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签字流程的设计初衷在于确保整个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从而保障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案件结束或自身清白。 若在取保期间不老实,如擅离居住地、干扰作证、毁证造假、串供等,会被变更为更严格措施,即重新关押。 若期间发现新犯罪证据或情况变化认为有危险,也可能抓人。 总之,取保候审后仍可能有变数,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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