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必须宣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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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限制其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同时要及时通知家属。不过,在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的情况下,通知家属可能会影响调查,这种情况除外。一旦情况允许,应该立即告知家属。这一过程既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也让家属了解情况。
刑事拘留后必须宣拘吗

一、刑事拘留后必须宣拘吗

你要是被警察叔叔抓去关起来了的话,那肯定得告诉大家你在里面待着。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这可是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己手里的案子时,碰上一些特别紧急的状况,比如说那个现行犯或者大嫌疑犯,他们就会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把人家的人身自由给暂时扣押。

按照《刑事诉讼法》,这个时候警察要抓人的话,就得出示他们的拘留证书!拘留之后必须赶紧把被拘留的人送到派出所里的看守所去,最晚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

除非真的是有没法儿通知的原因,比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之类的,或者是恐怖活动犯罪通知会影响到调查啥的,不然的话,拘留完24个小时候内,就得通知受害人家属了呀。

等到这些麻烦事都没了,也要马上通知受害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警察需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将人送至看守所,并及时通知家属,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活动,通知可能影响调查。 一旦情况允许,应立即告知家属。 这一过程保障了程序的合法性与家属的知情权。

二、刑事拘留贩毒人员能拘留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贩卖毒品所导致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其间包括提请延长最多30天的逮捕审查以及获准后最长7天的逮捕执行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贩卖毒品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公安机构通常会先行对涉嫌犯罪者实施刑事拘留,随后展开深入的案件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贩卖毒品怎么处罚

涉毒事件乃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罪行。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刑事拘留仅属于强制性手段,而非最后的惩治结果。针对此类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主要依据涉案毒品种类以及毒品交易数量、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例如,贩卖鸦片超过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到50克以上乃至其他大量毒品交易,都将面临15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贩卖鸦片达到200至不足1000克间,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出10至不足50克,以及其他毒品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将会受到7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若贩卖鸦片未达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低于10克,或是其他少量毒品的交易,将被判处3年及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处以相应罚款;如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警察需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将人送至看守所,并及时通知家属,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活动,通知可能影响调查。 一旦情况允许,应立即告知家属。 这一过程保障了程序的合法性与家属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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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需出示证件,并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特殊情况下,如涉恐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无法及时通知家属时,可暂缓通知,但一旦条件允许,必须立即通知家属。这一规定确保了程序正义与调查效率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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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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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24小时内必须讯问。若不需拘留,应立即释放并提供证明。如需逮捕,须在拘留期满前3日内向检察院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严重案件可延至30天。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未批准则立即释放,并通报检察院。案件需继续侦查时,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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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多久宣布一次
在紧急逮捕后,公安部门须在24小时内,除特殊原因(如通知干扰调查)外,通知被捕者亲属。然而,对于宣判频次的法律要求,现行法规并未设定日或周的强制规定。这意味着宣判的频次可能因案件性质、调查进度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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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嫌犯后,如需转为逮捕,应在拘留期内三工作日内申请,特殊情况可延一到四天,对重案嫌疑人可延至三十天。 检方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捕则立即放人并通知结果。 对需继续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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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律师回复]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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