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又犯行政怎么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发生行政违法行为时,我们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置。
一般而言,倘若新发的行政违法行为性质轻微,通常并不会立即触发对已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的取消,然而这很有可能成为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社会环境中的危险程度的诸多因素之一。
然而,若新发现的行政违法行径较为恶劣,对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例如表现出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则有可能引发对原有取保候审资格的撤销,进而将强制措施转化为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犯行政违法,视情节轻重处置。 轻微违法不影响取保状态,但会评估社会危险性; 若违法性质严重,危及取保条件,如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撤销取保,转为羁押。
二、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有供担保人
取保候审,即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对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未执行拘禁措施的人士,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责令他们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作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主要包含了提供保证金以及保证人这两种方式供司法机关选择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于取保候审的程序而言,是否需要家属提供身份证,这取决于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过程中,确实有可能需要家属提供其个人身份的信息,但是并不一定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原件。这种需求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担保人的身份及联络方式进行确认与记录,从而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规且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在执行取保候审时,申请人必须向司法机构提交正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保证金或担保人的相关资料。若家属作为担保人,则通常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关于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流程,应当严格遵循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方针来进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犯行政违法,视情节轻重处置。 轻微违法不影响取保状态,但会评估社会危险性; 若违法性质严重,危及取保条件,如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撤销取保,转为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