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单位
刑事拘留在法律层面上被定义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深入调查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法定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罪犯或重大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硬措施。
负责执行刑事拘留任务的主要机构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如遇有严重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在处理应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大涉嫌犯罪人员时,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的调查案件中,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是否进行拘留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嫌犯罪者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可在特定紧急状况下先行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犯。检方在调查中,对可能自杀、逃逸或毁灭证据的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二、刑事拘留释放时是否会在释放当天告知家属
刑拘释放的通知规则如下:
刑拘放出的时间通常在释放当日的上午公布,这是为了让被刑拘者及其亲属能够及时得知相关信息。
刑事拘留是由看守所进行的,当看守所决定释放在押人员时,他们将会由看守所中的监区管教人员负责按照他们预留给家属的联系方式,向他们的家人发出通知。
通常情况下,这种通知都会在上午进行。
至于释放的具体时间以及其他细节,并不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家属们知晓,但是,通常会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的方式来告知家属有关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拘留释放后就没事了吗
在刑事拘留释放之后,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释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是无罪释放,即经过细致严谨的侦查认为并未发现任何涉嫌犯罪的事实,仅此情况便可排除所有犯罪嫌疑;其次是因证据不足而被解除羁押状态,在该种情况下,事例仍有一定概率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当充实到有力证据之后,嫌疑人仍然可能面临重新追诉。同时也不能忽视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为过渡方式的释放处理,尽管如此,这些并不能视作事例画上句号,还需要耐心等待后面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最终处理决定。总结而言,任何刑事拘留释放后的当事人都必须依据准确的释放缘由以及事例推进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自己是否真正摆脱了法律纠纷。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嫌犯罪者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可在特定紧急状况下先行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犯。检方在调查中,对可能自杀、逃逸或毁灭证据的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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