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单位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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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合法程序下,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七种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比如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被指控犯罪、在现场发现了证据、企图逃避打击、可能毁灭证据或者身份不明等情况。检察院如果直接受理案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决定拘留,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单位管理

一、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单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与条件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部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这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对其先行拘留

首先,该人员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

其次,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控其涉嫌犯罪

再次,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该人员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

另外,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性的;

最后,该人员拒绝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同样地,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刑法及刑诉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作为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强制措施。公安遇七种情形可先行拘留,如预备、实施犯罪,被指控,现场发现证据,企图逃避,可能毁灭证据,拒透信息身份不明。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符合法条规定的,决定拘留并交公安执行。

二、刑事拘留多久能放出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人身自由受限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左右。

关于刑事拘留的详细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感到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展开进一步调查,并且希望提出递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的申请,则必须要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而详细的审查。

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案件或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延伸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到四天不等。

再者,对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是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可有权利请求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达三十日。

然后,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后,若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刻遵循通知要求,释放相关人员,并务必将执行情况及时地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若有需要,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话,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继续侦查的问题,并可能面临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处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多久结束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普通刑事事件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3个工作日,但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度延长至最多4个工作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值得注意的是,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若检察院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院。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期限届满并不代表事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面临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甚至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

依据刑法及刑诉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作为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强制措施。公安遇七种情形可先行拘留,如预备、实施犯罪,被指控,现场发现证据,企图逃避,可能毁灭证据,拒透信息身份不明。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符合法条规定的,决定拘留并交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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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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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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