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和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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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财物的行为。行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如向多个对象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为谋取职务晋升等而行贿),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金额在三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受贿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行贿和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定的

一、行贿和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定的

关于行贿罪,乃旨在获取不正当之利益,从而给予国家公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者或其他负责公共事务之专业人士以财务馈赠之不良行为。通常而言,如果涉及的行贿金额处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三万元这一标准,但鉴于有向多于三位对象进行行贿、甚至将违法所得作为行贿资金、借助行贿手段谋取职务升迁、职位调动等严重情节者,均应以行贿罪论处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而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的,则可归类为“数额巨大”;若受贿金额超过了三百万元,那么就应当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和受贿算共同犯罪

从法律理论角度出发,行贿罪与受贿罪构成了必要的共同犯罪,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罪名通常不会作为共同犯罪进行处理,而需要分别单独审理。

如若某人为行贿罪的主体,将承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同时还需被处罚罚金

对于犯下受贿罪的个人或机构来说,其刑责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受贿所得的特定金额及其性质,受贿者应当依据国家刑法典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项下的相关条款接受相应的法律审判。

就行贿人的问题而言,如果此类人员在被官方指控之前能够主动向执法部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那么他们就可能得到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机会。

在这个过程之中,如果该行贿者所犯罪行相对轻微,且其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或者取得了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就能进一步获得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是怎样的

在特定的情境下,行贿罪和受贿罪实施数罪并罚是常见的现象。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行贿人和受贿人独立实施其犯罪行为,彼此间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并且他们的行为都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举例来说,如果行贿人多次向不同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贿,而受贿人则多次接受来自不同行贿者的贿赂。又或者,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引发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比如对重大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严重干扰了公共事务的公正执行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会根据各罪的犯罪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然后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而言,数罪并罚之后的刑期会在各罪所判处刑罚的总和刑期之下,同时也会在数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行贿罪指为获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等赠予财物。行贿三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者(如多对象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谋职升迁等)将受刑责。受贿罪则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索贿或非法收财为他人谋利。受贿金额三至二十万为“数额较大”,二十万至三百万为“数额巨大”,超三百万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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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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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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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和个人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本质区别对于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之间的区别,大致上可以归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受贿罪的实施主体主要限定于自然人,也就是指在我国担任公职的人员,其中包括那些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群,例如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在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然而,单位受贿罪的实施主体则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之中。其次,在个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并不需要以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要条件;但是在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无论行为人是采取索取他人财物的方式,还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都必须以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前提条件。再者,个人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情节严重,但单位受贿罪则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素,否则轻微的单位受贿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最后,个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所索取或非法取得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单位受贿罪则是将所获得的贿赂财物归属于本单位所有并加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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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受贿罪吗,受贿罪与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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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吗《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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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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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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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受贿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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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罪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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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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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受贿罪,受贿数额多大才算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删去刑法对罪(含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抽象数额和犯罪情节相结合的选择性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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