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可以和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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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通常属于自诉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受害人可以自行起诉,也可以选择撤诉。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可以撤诉。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拒不归还。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主动退还财物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这对案件的处理和量刑会产生积极影响。
侵占罪可以和解吗

一、侵占罪可以和解吗

侵占罪乃为刑事自诉案件之类型,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亦可进行有效调解。一旦进入自诉程序之中,受害人便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自行决定是提起诉讼还是撤销诉讼。假设受害人和被告方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受害人便可选择撤回自诉。侵占罪通常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的目的,擅自将其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归还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告方能积极主动地退还所侵占的财产,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这无疑对案件的处理以及被告方的量刑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侵占罪可以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嫌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其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是由于我国对取保候审的实施并未作出针对特定罪名的严格规定。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短期内的有期徒刑

倘若身患重病且行动不便;

或者目前正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原本的拘役期限即将到期;

又或者处于怀孕分娩的特殊时期,那么他们就具有足够的条件申请获准进行取保候审。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书可由犯罪嫌疑人口头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家属、法定代理人乃至辩护律师代为递交,同时,取保候审亦适用于已被裁定逮捕之人,只要发现其中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及哺乳期妊娠妇女或者罪行较轻等情形便可实时采取这样的措施。

然而,需格外注意的是,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之人则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这主要基于无期徒刑并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应具备之法定条件。

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是指相关司法部门对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缓拘留的处理手段。

在遇到必须予以逮捕之人,如果发现其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或者正在怀孕期间,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孩子的母亲,对这类人员,取保候审的举措亦可实施。

与此同时,要注意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阻碍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法

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重惩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性质上的风险;

或者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甚至还有孕妇正在哺乳期,她们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给社会带来威胁性,以上这些都是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

而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未经法院正式审理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保外就医的用途则更加明确,它是非经法院判决定罪的罪犯在狱中服刑期间再次因病需要治疗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所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已经通过法院审判正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士。

而在保外就医的情况下,病患者通常在家中或者在离家不远的医院渡过服刑时间。

此外,保外就医的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侵占罪可以申请再审吗

在刑法罪名之一的侵占罪事例中,若满足特定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是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的。此项权利通常适用于原由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基础存在重大矛盾或问题、适用法律条款出现严重失误、审判程序违反相关法规等法定情形。此外,若出现新的关键性证据,其充足程度足以支持完全推翻原有的判决和裁定,或是发现在事例的审理过程中有审判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以及枉顾法纪等不当行为,均可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正当理由。然而,申请此类再审应于针对原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提交;但是,若出现如发现新的关键性证据在内的个别特殊情况,则自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悉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提出也将被视为有效。须注意的是,越过上级人民法院而直接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下级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侵占罪为自诉案件,可调解。受害人可自行起诉或撤诉。双方和解可撤诉。侵占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实践中,被告主动退还并获谅解达成和解,对案件处理及量刑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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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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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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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是否可以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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