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可以和解吗
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妨碍案情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会对案件相关人员之间的协商与和解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尤其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之中,罪犯及被告如能积极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将有助于减轻罪犯或被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和解并非必然导致案件撤诉或豁免处罚,而仅仅是在量刑过程中,作为一个有利于减轻刑罚的因素加以考量。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和解的达成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并且和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均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取保候审会有前科记录吗
并无大碍。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执行之一,并非刑事惩处。关于不良行为记录,必须先确认是否已达至犯罪程度,然而在未经法院裁决认定其为犯罪之前,该行为便不能被判定为犯罪。因此,若无此类纪录,自然对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无任何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司法程序中,其事例若已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处理,那么便存在着检察机关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并发给逮捕令的可能性。此种状况主要视乎个案的具体特征以及检察机关对于事例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方面的深入评估与判断。如若检察机关经过详细审核,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不满足取得保释之诉求的话,例如有再犯新罪的潜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危害,亦或是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等等,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做出逮捕的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发放逮捕令。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事例证据未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逮捕的。
取保候审不阻碍和解协议,仅为刑诉强制措施,不影响双方协商。在特定案件中,积极和解可减轻刑事责任。但和解不保证撤诉或豁免,仅为量刑考量因素。和解须基于双方真意,内容方式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