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行有可能伴随民事赔偿责任。当涉及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犯罪行为时,若引发了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在此情况下,受害方将拥有在司法程序中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需注意,所谓的环境污染罪不仅仅触犯了刑法方面的法规,更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众的切身利益,而这也是为什么在相关的法律准则及司法解释中,往往能够找到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相提并论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再者,在犯罪类型方面,该罪名也充分展现出其本身所具备的危险犯罪以及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碍的特性。
具体来说,污染环境罪是指违抗并违反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且依法应当接受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是多少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况:首先,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其次,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了三吨及以上的数量;再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的污染物,其浓度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此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最后,两年之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追诉标准可能会随着地域差异以及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调整。
环境污染犯罪或致民事赔偿。严重破坏生态,损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或环境,受害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赔偿。此罪不仅触犯刑法,更侵害合法权益与公众利益,故法律常将刑事与民事责任并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