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即在检察院阶段,拥有修改先前供述的权利,然而这一行为必须慎重考虑。若无充分的理由便擅自推翻原有的供词,可能会对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带来负面影响。在此阶段,检察院将依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以确定其供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倘若犯罪嫌疑人选择翻供,那么检察院将会对其翻供的原因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对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以及是否有新的证据予以支持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审查。
值得强调的是,翻供并非一定能为犯罪嫌疑人带来有利的结果,相反,它可能使司法机构对其诚实信用产生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会被收监吗
关于收取保证金检察官传唤后是否可能被关押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如果收取保证金的被告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那么在收到传唤之后,他/她很可能无需面临被关押的风险。
然而,倘若被告在收取保证金期间出现违规行为,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将会被剥夺,并可能被重新关押于看守所中。
其次,倘若经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得出确认被告罪责成立且需执行相应刑罚的结论,那么这名被告也将面临被关押的处境。
在此,我们必须强调我国法律对于收取保证金的被告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它们包括:
绝不可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他们应该在24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
当被传讯的时候,应尽可能及时抵达现场;
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词;
避免对证据进行篡改或协同口供。
同时,政法机关还可因案件的实际情况,指示收取保证金的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者更多项规定:
不允许进入特定场所;
禁止与特定人士接触或通信;
限制参与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境证件、驾驶证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至于取保候审的流程,我们必须依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申请取保候审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其次,就是等候三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这份申请的审批,并在接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最后,获批的被告届时将收到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是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且,执行部门(通常为公安机关)需向被告详述《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附带的注意事项;
此外,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且取保候审期结束的被告,执行机关将全额退还其所交付的保证金,同时通知保证人解除对该人的担保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会被收监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不意味着其必将面临收监之虞。检察院传唤当事人的目的主要在于深入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等方面。至于是否需要收监,这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或对证人进行干扰、销毁伪造证据等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其被收监。此外,倘若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时,亦有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并收监。然而,若事例情况未出现任何变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那么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收监的。
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阶段可修改供述,但需慎重。无故推翻供词或影响审判。检察院将全面审查供述真实性,翻供将受深入调查,评估其合理性与新证据支持。翻供不保证有利,反可能引起司法机构对其诚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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