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有什么范围限制
关于危害驾驶犯罪的定义,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境:
首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这里所说的“醉酒”是指车辆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出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
其次是关于追逐赛车的方面,尽管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极具刺激性和观赏性的活动,但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同样会纳入危害驾驶犯罪的范畴。例如,当比赛过程中出现严重超速、频繁变换车道、互相较劲引起交通混乱等与驾驶安全紧密相关的危险行为时,就可能构成此项犯罪;
再者,如果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其运营行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承载量,或者严重违背规定的行车速度,也将被视为危害驾驶犯罪;
最后,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危害驾驶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原则为拘留,同时处以罚金。严重醉驾且情节恶劣者,法院将加重其刑罚。具体情况如下:(一)制造了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责或主责,或者在制造交通事故后逃跑,尚未构成其他罪行的;(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载、超员或者超速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的;(六)躲避或阻挠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汽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八)其他可能被法院判定加重刑罚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罚怎么处理
在刑事司法实践层面,对待于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们如实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情况,通常会被视为一种可以减轻处罚的有利因素。首先,法院会对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以确保他们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若经查证确认被告人们确实真心实意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那么在量刑过程中,法院将会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考虑。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表现为适当缩短刑期或减少罚金金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轻的程度将取决于事件的其他相关情节,例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否引发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程度、被告人们的犯罪记录等等。另外,尽管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良好,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能够获得缓刑的机会,还需要根据被告人们的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总而言之,被告人们的认罪态度对于事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则是经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作出的决定。
危害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酒精浓度≥80mg/100ml);恶劣情节下的追逐赛车,如超速、频繁变道致交通混乱;校车、客运超员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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