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谁裁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刑事拘留行动通常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负责制定与实施的。针对涉嫌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若符合以下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公安机构均有权对其采取先期拘留措施:
1.涉嫌犯罪活动处于准备阶段、正在进行当中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揭露出来的;
2.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在现场亲眼见证并确认了嫌犯的罪行;
3.在个人或者住宅地点周边发现了明确的犯罪证据存在;
4.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避惩罚,或者计划潜逃;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身份状况不明朗的;
7.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而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涉及到以上所述的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处理时,则需由检察院做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期限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实际上是存在一定的羁押期限的。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后,如果认为其需要进一步逮捕,那么应该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三十七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被拘留者被超期羁押,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安或检察院据国法可对涉嫌现行或重大犯罪者实施拘留。七种情形可拘:犯罪预备至事发后暴露、受害者或目击指认、现场发现证据、企图自杀或潜逃、有毁证或串供风险、身份不明及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检察院受理案中需拘者,由其决定,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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