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谁裁定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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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应对拘押之人于拘禁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及时且严格的审讯查究。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对于刑事拘留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公安部门,若公安部门发现拘押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立即释放被拘押者,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拘留有谁裁定的规定

一、刑事拘留有谁裁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应对拘押之人于拘禁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及时且严格的审讯查究。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对于刑事拘留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公安部门,若公安部门发现拘押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立即释放被拘押者,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应对拘押之人于拘禁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及时且严格的审讯查究。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对于刑事拘留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公安部门,若公安部门发现拘押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立即释放被拘押者,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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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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