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侵害客体是什么
危害驾驶罪所侵犯的核心对象为广大群众的公共安全,也就是约束着无明确特定对象的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国家重要财物之事的安全性。此类危害驾驶的行动,犹如醉酒驾车、超速竞赛等行为,都充满了极高的风险性与不稳定性,极易衍生出各种交通事故,对社会公共规章制度及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由什么构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其要素,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就该罪的客体而言,它是牢牢地围绕着公共安全这个核心展开,之所以被冠以“危险驾驶罪”之名,其用意也在于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在主体层面,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公民,仅有年满16岁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其侵害对象,而对于单位犯罪,则并不考虑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也并无特别要求被告人必须具有某些特殊身份。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往往表现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即他们清楚明白自己在道路上饮酒后驾车或追逐竞争驾驶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
最后,在客观方面,该罪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类行为:
(1)盛气凌人地追逐比赛且情节并不罕见;
(2)酩酊大醉之后仍坚持驾驶车辆这一行径;
(3)对于校车业务或是旅客运输工作,若出现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又或是超过法定最高时速行驶的情况;
(4)违反相关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危险物质,以至于威胁到了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监视居住怎么办
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而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往来等等。监视居住实际上是一项刑事强制性的补救措施,这常常表明该案子尚处在侦查进程当中。在此期间内,被告人应该全力以赴地配合司法部门的各项调查工作,对于自己的罪行也应该做到如实坦白交代。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还可以委托律师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及辩护服务。律师有权利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向司法机关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意见与证据。倘若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件仍然没有侦查完毕的话,那么就应当解除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者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危害驾驶罪严重侵害公共安全,威胁民众生命健康与国家财产安全。其表现形式如醉驾、超速竞赛等,极具风险与不确定性,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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