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利强制性执行吗
在特殊情况下,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法院拥有绝对的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比如说,如果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确定的义务关系,法院便有依据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性执行。
然而,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对于夫妻中未被负债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充分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他们应得的那部分财产将会被保留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赠与她人能否有效
通常情况下,婚姻中的一方没有得到另一方许可就擅自将属于夫妇的共同财富赠送给了其他人都是不可行的,然而,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接受礼物的第三者是善意并且以支付金钱作为交换条件而获取这笔财富的话,那么这种做法应该被支持并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对于其他人因为赠送的这笔财富所遭受的损失,应由擅自处置这份共同财富的人员负责赔偿。简单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内得到的任何财产都可以归纳为他们的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这份共同财产都拥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利。倘若其中一方没有获得另一方的批准就擅自把款项赠送给他人的话,那就是擅自行使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因此,这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赠与。
离婚之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应该由两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达到离婚财产分配协议。若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则最终将由法院来对这些共同财富进行分配。另外,如果过错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当行为的话,无过错方有权向上诉方请求损害赔偿。为了确认哪些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配偶两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获得的下列财富,全部归属于这对夫妇的共同所有:(1)双方各自的工资以及奖金;(2)通过生产或是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3)智力成果的专利或版权申报所得到的回报;(4)通过继承或赠送方式获得的财富;(5)其他应该归入共同所有的财富。
在处理夫妻财产时需遵守以下六个原则:1、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2、保护未成年人和女性的合法权益;3、倾向于同情受害方,保护无罪方;4、在考虑双方拥有的财富数量以及贡献大小之后尽可能实现公平分配;5、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6、尊重双方的意愿。若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走以下程序:1、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证据材料;2、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正式接收你的申请,即是否定性为诉讼案件;3、法院将为你安排庭审时间,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法庭辩论和审理;4、最后,法院会发布关于允许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谁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妻二人公平分担。在婚姻持续期间,当配偶中的一方为了维护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时,可以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仅仅其中一方在确认同意后产生的,且可视为二者间具有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这类债务同样应当被归类到夫妻共同债务之中。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负债人独自承担。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强制执行力,尤其当债务关联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时。此举基于法律义务关系。执行中,法院充分保障未负债配偶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应得财产不受侵犯,通常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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