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公司承担哪些费用和费用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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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工伤赔付时,企业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定费用,包括薪酬福利、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员工,企业需要按月发放津贴。此外,在合同解除时,企业还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企业有责任及时申报工伤鉴定,并依法足额支付这些费用。
工伤赔偿公司承担哪些费用和费用责任

一、工伤赔偿公司承担哪些费用和费用责任

在处理工伤赔付事务时,企业常需承担若干法定的费用支出,这些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工伤损害发生期间为工伤员工提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对于被评定为第五或第六等级伤残程度的员工,由企业每月定期发放的伤残津贴;以及当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企业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雇主,企业有责任及义务按时为工伤员工进行工伤鉴定申报,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支付上述各笔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赔偿公司要赔偿什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是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得出:

第一,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二,伙食补助费依照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予以确定。

第三,生活护理费根据伤者生活自理能力的较低程度(包括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这三种情况)来评定相应的等级,并依据该级别分别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作为标准,按月进行支付。

第四,员工一旦发生一至十级工伤,会得到对应时间长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伤残津贴按照档次分别支付:

一级伤残者可以享受本人工资的90%;

而二级伤残者则能享受到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者能够获得本人工资的80%;

至于四级伤残者,他们将得到本人工资的75%。

而对于五、六级伤残者而言,则能够享受本人工资的70%和60%。

第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来执行。

第七,丧葬补助金的数额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第八,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其中配偶每月可以领取40%,其他亲属每人均领取每月30%,若慰问对象为孤寡老人或孤儿,其每月的抚恤金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提升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被认定为供养亲属的每月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受伤员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第九项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取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之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三、工伤赔偿公司不配合怎么办

倘若遭逢工伤,而引发了公司方面对于赔偿事宜不予积极配合,您有权使用如下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请求该部门敦促公司全面履行应有的赔偿责任;其次,您有权利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这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且行之有效的维权途径。围绕着此次工伤事件,您需要精心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证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以及医疗费用收据等等,以此作为有力的依据,证明您所遭受的工伤伤害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地做出裁决。若您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关注时效性问题,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总而言之,只要您遵循合法途径,您的工伤赔偿权益必定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企业处理工伤赔付时,需承担薪酬福利、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费用。对五级、六级伤残员工,企业须按月发放津贴。合同解除时,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企业有责任及时申报工伤鉴定,并依法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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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
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责任。因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责任,责任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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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费用是原告承担还是被
[律师回复]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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