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被告人在遭遇刑事拘留之后将被拘留在本地的看守设施当中。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自行接手并已经立案处理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倘若遇到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紧急情况,便可针对现行犯或严重嫌疑分子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值得大家明确认识到的是,刑事拘留实际上是一项阶段性的强制措施,而非一种惩戒刑罚之行为。若被告人不幸被处以刑事拘留,公安机构将会在特定期间内对该案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假如发现涉案人员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已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他们将立刻撤销刑事拘留之管制措施;但如果警方判断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必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他们则会向检察院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批准对被告人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就要坐牢
终止嫌犯的自由权利并非必然导致其最终承受牢狱之灾。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在事例的侦查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妨碍司法公正以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当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之后,该案将依次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只有在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定其确有罪责,同时判处相应刑罚的情况下,嫌犯才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反之,若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存在缺陷,那么事例将会被撤销,对嫌犯的刑事拘留亦将随之解除。即便犯罪事实成立,但若嫌犯所涉罪行轻微,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情形时,他们仍有机会获得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的判决结果,从而避免坐牢。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定阶段,无法简单地与坐牢画上等号。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会留在本地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非刑罚。拘留期间,公安机构将深入调查,若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或无需担责,则撤销拘留;若涉嫌犯罪需追责,则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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