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时效是多久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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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备受关注。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在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所以,在离婚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的时效是多久怎么计算

一、离婚诉讼的时效是多久怎么计算

在离婚诉讼中,尽管并无时效性方面的严格要求,然而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仍需予以重视。例如,无过错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步进行。而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若被告并不赞同离婚且亦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可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针对该事项单独发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诉讼的三个必经阶段是什么

关于离婚诉讼的三大必须经历的环节如下所述:

(一)首先,原告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庭提起对离婚诉讼的起诉。

所谓离婚案件起诉,即是由凡提起诉讼的一方法院对此项诉讼提出严格依法律规定解除与其配偶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的请求。

在提起诉讼之时,原告人需向法院递交正式申诉状以及相关案卷材料副本。

(二)其次,接下来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这个阶段,也就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人的正式申诉状之后,启动司法程序,直到做出最后裁决之前的所有审判工作的汇总综合过程。

(三)最终是法院做出判决的阶段。

这一环节将依据先前庭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调解。

若调解失败,则由法院当场宣告判决结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通常会以公开形式进行公布。

对于当庭宣告判决的情形,须于十日内完成判决书的送达工作;

而若为定期宣告判决,则在宣判之日起被告知每位当事人判决结果并立即发放相关判决文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的受理法院怎么判

一般而言,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律规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将原告诉请离婚的案件归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当特定情形出现,例如被告下落不明、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处于被监禁状态等,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此时若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可将该案交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离婚诉讼中,虽无明确时效性硬规,但特定情况需留意。无过错方据《民法典》求偿,须与离婚诉讼同步。若其为被告且拒离未提赔偿,离婚后一年内可独诉此事宜,确保权益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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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又称事后协商解除。
(二)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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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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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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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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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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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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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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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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