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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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会先区分夫妻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中的被执行人份额,将依法进行执行。如果可以分割,就会单独执行;如果分割会损害其价值,可能会整体执行,同时保障另一方的权益,例如支付经济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怎么执行

一、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怎么执行

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先行区分哪些部分是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以及那些共享的共同财产。紧接着,将对共同财产中的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那一部分进行依法执行。倘若所涉财产存在分割条件和可能性,则会将被执行人那一份额单独辨识并加以执行;

然而若是该财产无法进行有效分割或者分割行为将会导致其价值严重受损,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选择对整项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在此同时也会确保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比如向其支付相应的金钱款项作为经济上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首先是作为收入来源的工资和奖金,及各种劳务报酬;

其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

第三则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收益;

第四是由继承或接收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掉遗嘱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单方的财产;

第五是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第六类财产涉及到男女双方向婚前及婚后所得的各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另外,男女双方也有权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与婚前财产共同拥有或部分共享。

在作出这类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资产及其婚前财产的约定,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制约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只保全一个人的行吗

在涉及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场合中,一般来说都允许仅对其中一方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然而这样做仍然伴随着一些显而易见的法律风险以及各项限制条件。如果仅仅保全一方的财产则可能会遭遇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以至于直接主张该项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进而请求解除已实施的保全措施或者追加保全其自身的财产。倘若能够确认债务仅应由被保全的一方独自承担,或者被保全一方的财产足以完全清偿债务,那么采取仅保全一方的策略确实是可行的。但是,这需要您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您的观点,比如债务是由于该方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或者有明确的协议规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等等。总而言之,是否选择仅保全夫妻一方的财产,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性质、证据的状况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法院强制执行时,先区分夫妻私人与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份额依法执行,可分割则单独执行;若分割损害价值,则可能整体执行,同时保障另一方权益,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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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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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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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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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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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吗?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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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罚款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罚款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罚款是针对违法当事人的,在当事人不交罚款的情况下,行政单位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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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法院能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法院能执行。夫妻财产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财产保全是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并且申请财产保全只可以是当事人中的一方,其他人不可以代替当事人申请。但是并不是说离婚夫妻财产一定得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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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能执行夫妻个人财产吗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不是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予以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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