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拆迁补偿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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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会根据不同的地区、项目以及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价值、搬迁安置以及临时居住的补助。房屋的补偿价格不低于市场价,并且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最终的补偿金额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结构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国家拆迁补偿是多少

一、国家拆迁补偿是多少

在我国的政策法规中,针对政府拆迁行为的补偿准则并不采取全国性且固定不变的数值设定,相反的,其具体标准的制定会依据各地域、各类别项目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灵活调整与敲定。通常而言,此类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了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居民搬迁及安置的补偿以及对临时居住场所的补偿等多个方面。

其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数额应确保不低于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

至于补偿方式,既可选择货币形式的直接补偿,亦可选择以房屋产权置换作为替代方案。而最终的补偿金额,则需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例如房屋所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使用性质、建筑构造等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国家拆迁补偿新标准商业用房

针对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当房屋和土地分别享有补偿权益时,对于土地部分将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评估和支付款项,而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其赔偿金额则依据重置成新价来计算;

其次,倘若房屋与土地作为整体受偿,那么,补偿则参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由专业估价单位进行确认)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有关法规规定,对于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时间跨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至于房屋征收,本质上是国家对私有财产实行公正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利益

在此过程中,国家只能在确实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并且给予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方可依法较早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在现行征地拆迁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设计得相当严谨,包括在批准手续之前的公告公示流程、详细查访、听证会安排、正式的审批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以及公告等环节。

正常情况下,征收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情况主要包含两类:

一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任务,这个时候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失不见;

二是当拆迁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后,进而实现宅基地上房产的全面征收完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国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国家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所提供的补偿款项是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的呢?此问题的答案犹如系列规律也。

首先,也就是基础性之一,我们需要明确被拆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在哪。

若这座建筑涉及多方权益人,那么在补偿金额的分配方面,便需要严格按照各利益主体所占有的份额来进行计算并分配。

同时,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项通常会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项目。

其中,土地补偿费将所有权移交至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何时进行分配、如何分配,都需要经过集体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程序来确定;而安置补助费则主要用于安置那些因拆迁而失去原有居住地的人员;至于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自然是归属于它们的实际拥有者。

然而,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迁中,补偿款项往往会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当然,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租赁关系的话,还需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处理相关的补偿事宜。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需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我国拆迁补偿非全国统一标准,依地域、项目、房屋实情灵活调整。补偿含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及临时居住补助。房屋补偿不低于市场价,可选货币或产权置换。最终金额综合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结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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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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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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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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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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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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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国道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面积,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新旧程度;3.征用耕地,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可以移植的.青苗补偿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林地等土地、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2;3、竹园,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多年生经济林木,给予合理补偿、人工鱼塘.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征用鱼塘。 (六)大型水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柴山,不予补偿;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按房屋结构、通讯设施等附着物;2.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滩地,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不能移植的、藕塘。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3、广播;5; 2,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房屋拆迁.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果园、水井,一般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1、养殖场和电力;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养殖场;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水塘,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蔬菜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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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补偿比例是多少
国家拆迁补偿的具体比例并不是固定的,它会受到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补偿的时候,通常会涵盖房屋价值评估、搬迁补助以及停工损失等方面,以此确保被拆迁者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同时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拆迁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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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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