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
夫妇共有的财物,通常包含了他们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的薪资、奖金、劳动报偿以及生产、经营和投机所产生的利润;还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再者就是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资产(然而,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等等。另一方面,单一方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该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以及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最后是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等等。在进行判断时,需要全面考虑到这些财产的获取时间、来源以及相关约定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此类情况中涉及到的欠款可被视为是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而超出这一范围的欠款应视为个人独自负责的债务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夫妇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确认债务时,这些债务将由两者共同承担;
其次,如果一位配偶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单独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领驭所需担负相关债务的话,这份债务也会纳入共同承担的范畴之内;
再者,如果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负担,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此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如何划分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负债责任之判定有赖于如下确认原则:第一,在尊重夫妻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诸如由双方共同签署或任何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等形式,皆应被认定为构成共同负债的前提条件;第二,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债,如果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则通常会被视为共同负债;第三,尽管某些负债可能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但若其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负债,亦可归类为共同负债。然而,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负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此项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否则便无法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负债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目的、用途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夫妇共有财产含婚姻期间所得薪资、奖金、劳动报偿、经营投机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及未特定归属的继承赠与资产。个人财产则包括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明确归个人的财产及专用生活用品。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获取时间、来源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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