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可以改吗
就离婚案件而言,子女抚养权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具有可变性。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伤残导致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未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这些都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在此种情形之下,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此外,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如其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那么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怎么处理
尊敬的广大民众,我国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计算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如若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肯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责任,那么此类儿女便有权向法庭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这种诉求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支持。鉴于大众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有关抚养费问题及其关注程度,本文将对此进行详尽论述并作出以下几点核心提示:(一)在整个抚养费问题中,实质性的抚养费内容究竟涵盖了哪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子女的抚养费实际上囊括了孩子成长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等多项开支。(二)法官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究竟会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抚养费金额呢?在这一环节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即孩子实际需求、双亲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总体生活水平。(三)最后一个问题即是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确定的方式。依照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支付:1.对于有稳定收入的父母而言,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通常可以按其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如果同时要承担两个或者更多子女的抚养费,则相应比例还要适度提升,但一般来说最高不应该超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他们的抚养费数额则需要依据上年度的总收入或当地同业平均收入的状况,借鉴上述方法进行确定。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提高或降低上述选定的比例。而抚养费的给付主要是为了确保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但是同样也要注重考虑到双亲的家庭实际以及各自的经济状况,因此,具体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往往会优先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只有当双方协商无果时,才交由法院依职权判断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协约离婚过程中的子女抚育费用的估算环节上,通常会综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双亲各方的负荷承受力以及现行所在地的生活水准。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者而言,抚育费应根据其月度总收入的比例来给付,该比例范围大约在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若要承担两胎乃至更多的孩子抚育责任时,适当地提高抚育费比率并不过分,然而总体来说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个上限值。若不具备固定收入,那么抚育费金额就可以依赖当年的总收入或者所处行业的平均水平,按照上述述方法进行估算。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包含了日常生活开销、教育所需支持以及医疗保健费用等方面。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子女居住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父母的财务实力等多元化因素影响。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始终如一,如果原先制定的抚育费金额无法满足当前当地生活水平的基本需求,或者由于子女生病、就读高等院校等特殊情况导致实际开销超出原定数值范畴,子女都有权向父母提出追加抚育费的请求。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可根据环境和条件变化。若抚养方因健康问题或虐待行为无法履行责任,可能危害子女健康,另一方可行使变更抚养权的权利。八岁以上子女有权选择跟随有能力抚养的另一方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