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若出现工资待遇下降的问题,那么员工完全有权利就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这一现象往往被视为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地更改了关键性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在未提供充足且合理的解释及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可擅自降低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劳动合约续期问题做出明确规限,因此,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周期长度,原则上取决于雇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协商与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雇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定是否续签以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例如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抑或是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并不主动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必须考虑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举例来说,当劳动者在同一家雇主公司的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十年时,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期间也达到了十年并且距离合法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上。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言,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终止方式。首先,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好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则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及劳动者拥有充分自由进行协商,以确定他们所希望签署的劳动合同类型。不过,如果满足以下三个特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从确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到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的结束期限(相当于倒推计算)为止的总天数达到或超过一年但企业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话,就等同于雇主企业认为自身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条件一:如果劳动者在相同的雇主企业里连续工作达到了十年。
条件二:如果劳动者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雇主企业曾经连续工作了十年,但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尚短的十年以内。
条件三:如果雇主企业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观察到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范的行为,他们可以选择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如此,企业按照相应法规仍需承担不成为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中的一方的后果——自应当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计算,企业须每年向劳动者多发一份月收入作为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还有法律效果吗
当劳动合同达到期限之后,涉及到的对应法律效果主要如下:首先,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对是否延续劳动合同达成共识或签订新的书面协议,那么该份劳动合同就将自动失效,由此实现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宣告终结。然而,作为负有责任的一方,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之际按规完成相关环节的操作。其次,无论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待遇是维持原状还是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只要劳动者对此表示否定或不予续签意愿,那么用人单位都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相反地,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待遇以试图续签,而劳动者拒绝接受,那么用人单位此时此刻便需要履行其法定职责,即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特定状况之下,比如那些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劳动者在离开岗位前未能及时接受职业体检等特殊情况,即使已经到了劳动合同期满的最后期限,也应该允许合同延期,直到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劳动关系得以自然终止为止。
劳动合同续签时,若工资待遇降低,员工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此行为通常视为用人单位违反合同,单方面更改关键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未经合理解释且双方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薪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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