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的起诉期限是几年内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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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欠债不还的情况,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时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开始计算的。如果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钱,但是需要给债务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债务人在逾期后有还款的承诺,那么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
欠债不还的起诉期限是几年内有效

一、欠债不还的起诉期限是几年内有效

一般的规定来看,欠债不还的法律诉讼时限设定为三年。在此期间内,自债权人认识到或者理应认知到其权益已受到侵害以及负有债务责任的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间已达成相应债务偿还的协定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该期限届满之后同样需计算三年。若双方未能就还款期限达成共识,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请求,但需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自债权人提出还款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对方当事人有做出还款承诺等类似行为,则诉讼时效将被中止,并需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债不还的人最怕什么

一般保证之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尚未经过法庭审理或仲裁处裁决,且针对债务人工厂、店铺等流动资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债务之前,对于债权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而言,若未能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债不还的如何起诉

关于对债务拖欠行为提起诉讼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确定法律权限,即选择具备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其次,需要撰写并准备完整的诉状文件,在其中详细阐述原告诉讼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提出的呈请诉求及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第三个环节在于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借款协议、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等。接下来,将整理好的起诉材料,包括诉状和相关证据,递交至法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然后,耐心等待法院的正式受理。在法院受理后,当事人需要积极参与庭审活动,详细陈述事实真相和提出的理由,同时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环节。最后,等待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证据的搜集和妥善保管对于整个诉讼过程至关重要。

通常情况下,欠债不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权益受损时起算。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期限过后开始计时。未约定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债务人准备时间。若债务人逾期有还款承诺,诉讼时效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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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转让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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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内效力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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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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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内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对内效力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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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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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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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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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债权转让有什么对内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债权转让的对内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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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重婚罪的有效年限是几年有效?
重婚罪的有效起诉时间是五年,并且应当是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重婚,属于亲告罪,不是公诉类案件,是自诉案件,所以需要自己准备材料到法院提起诉权保护,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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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重婚罪的有效年限是几年有效?
告重婚罪的有效年限是5年有效。因为我们国家关于重婚罪诉讼时效的规定,它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当中,87条关于追诉时效之间的规定,重婚罪是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应当是按照5年的追诉时效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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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要如何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1、债权债权由转让人让与给受让人
合同债权转让后,合同债权即转让给受让人,让与人消灭原债权人的身份,不再作为合同的主体;而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身份,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主体。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因而,债权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债权的全部转让与债权的部分转让。
合同债权的全部转让,则由受让人取代原合同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唯一债权人,受让人享有合同的全部权利;但原合同的债权人如果未将其合同中的债务也一同转让的,原合同债权人只是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但依然未脱离合同关系,依然负有其原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部分债权转让就是原债权人只是将合同中的一部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或者将合同权利分割后转让给多个新的债权人的行为。此时,原合同的债权人依然保有合同的一部分债权,这样第三人与原合同债权人同时享有合同的债权,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之外,又增加了第三人与合同的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转让之后原债可能由单一之债变成了多数人之债。虽然部分债权让与可能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但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都没有加以限制,而是要求原债权人赔偿债务人因债权部分让与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债务人。[当然,债务人也可以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的转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部分债权让与进行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但由于部分债权转让的特殊性,使得在债权让与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债权的部分转让,则由受让人加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享受连带债权。
2、从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一并转移
从随主原则是合同债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原则。《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如无特别约定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合同的从权利作为合同债权的一部分内容,债权人转让其合同债权的,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应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如果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从权利与合同的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在主债权转让的同时,从权利当然会一并转移。
3、债权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并不存在权利瑕疵
如果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让人应当承担债权转让的必要义务
一是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二是将占有的质押物交付受让人。三是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四是应受让人的请求作成让与证书,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五是承担因债务让与增加的债务人履行费用。六是提供其他为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合作。最后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如果转让人重复转让债权,就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则来确定哪一个转让应优先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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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内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对内效力应该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哥哥的公司破产了,作为债权人,他已经实行了债权申报,但是不知道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的行为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只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才享有表决权,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因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非常重要。
(1)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是法律或者法院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法院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酌定的期间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对于债权的有效申报至关重要。所以,各国对债权申报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基本可分为两类:美国、德国、日本等实行法院酌定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大小、破产债权人的多少等客观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申报期间。法院对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国、泰国等实行法定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均不得予以变更。
我国对债权申报期限从《企业破产法(试行)》采取的法定主义,到现行《企业破产法》采取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变化。《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而且从该条规定看,债权申报期限统一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这改变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将债权申报期限区别已知和未知债权人两种情况而有所差别:(1)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为收到法院通知后的一个月;
(2)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为法院公告后的三个月。《企业破产法(试行)》上述区别情况对待的规定,造成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做到债权人平等。因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对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标准应当划一。破产程序中的公告,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所必需,构成破产程序送达文书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不论是否已知,破产程序的效力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所以,仅仅因为债权人收到法院的通知,限定其债权申报期间为一个月,是没有根据的。债权申报对每一个债权人应当相同,自法院公告之日起计算。《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一视同仁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程序上的平等。
(2)逾期申报的后果。对于债权人没有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是不能补充申报的。也就是说,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其债权权利就消灭了。这实际上是把债权申报期间视同除斥期间来规定。
我们认为,破产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规定除斥期间是不符法理的,而且逾期申报债权就导致债权实体权利的丧失,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既可能是债权人本身原因造成,也可能是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而且在破产法中规定债权申报期限,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属于程序法上的行为,根据破产程序的宗旨,对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法律应当给予其适当补救机会,而不是剥夺其实体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为取得对债权人衡平保护,采取了比较公平,实务中又较易操作的规定。第56条第1款既规定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即被剥夺,而是可以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同时限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的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规定了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只能按照未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按时申报的申报人不需承担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予以支付。
而且,补充申报的债权人除分配权受到限制外,其他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例如申报前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确定及分配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而明确规定补充申报的债权应否审查、核查和确认,应如何审查、核查和确认,只是在第56条规定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但我们认为,从该条规定实际应理解为,补充申报的债权也是应当进行审查、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而且,从法理上,既然正常申报的债权都必须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有关法律程序要求不可能低于正常申报的债权。
管理人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法院裁定确认实务中不存在障碍。但债权人会议如何核查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补充申报债权通常是特例,如果为此特例专门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代价太大,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对债权核查只是一个程序,而且不具有实体审查权利,所以法院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之前,其合理性,却不符合法理。既然债权人会议核查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应依法进行,核查程序实际也是让所有债权人知晓并提出异议权利。因此,补充申报的债权作为特例,有关债权人会议核查也只是具体实务操作中适当变通,如债权人不多,且补充申报债权额占所有已申报的债权额不大的,可以通过向所有债权人发出核查征询函来解决这一程序问题,以使所有债权人知晓并行使对该补充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破产实务中如何确定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审查、核查和确认该补充申报的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向补充申报人收取,而不应向补充申报的债权金额作为收取审查和确认费用的依据。
至于,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中“已进行的分配”。我们认为,由于《企业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经法院裁定认可,因此,在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前的补充申报的债权,自不存在障碍,实际与正常申报的债权分配是一样的。
《企业破产法》对经审查,管理人不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人是否仍应承担审查的费用问题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理解,应当是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并获得确认的情况下,补充申报人才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的费用。如果补充申报的债权未能获得管理人的确认,债权人则不应承担管理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4)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除合同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或者在受理后债权申报期间,因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债权,应当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否则属于补充申报。但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债权申报期间之后才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处理。
(5)对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逾期申报的后果。对于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按时申报应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而且债权人补充申报时,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如果已被管理人依法处分,该债权如何清偿,《企业破产法》也没有明确。
既然法律对债权申报没有区分有无物的担保情况,则所有债权不论有无物的担保都应按时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49条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要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及时申报。未按时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但是,我们认为补充申报有物的担保的债权成立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而不是都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一是担保物尚未被管理人依法处分的,该补充申报债权人对担保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该债权人是担保物的他物权人,即对担保物享有的一种物权,担保物还存在情况下,作为物权人当然仍然享有物权的权利。二是担保物在该债权人补充申报前已被管理人依法处分,由于作为原物权的标的物已被依法处分而消灭,原物权人的物权利也就消灭,该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只能按没有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处理,即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在债务人未分配的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清偿。三是担保物即使还存在,但如果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甚至经诉讼认定债权人的担保关系不成立或无效,则该债权人不享有他物权,而成为普通债权人,同样只能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就债务人未分配的破产财产按比例得到分配。
(6)主债务人、保证人都进入破产程序时的债权申报。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在两个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分别向破产的主债务人申报主债权,向破产的保证人申报保证债权。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按规定时间申报债权,不能代替在保证人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申报。
(7)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逾期申报的债权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企业破产法》生效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也就产生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lt;企业破产法gt;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既有实体法方面规定,又有程序法方面规定,而申报债权属于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所以,尽管破产程序开始于《企业破产法》生效前,但债权人补充申报行为发生在作为新的法律的《企业破产法》效力范围内,债权人补充申报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即使在《企业破产法》生效前已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认定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审查确认的法律程序已经完成,只要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尚未分配完毕,该债权人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对该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8)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造成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债权可否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来处理。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企业破产法》既然没有区别是否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作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在分配破产财产上作出不同的规定,意味着《企业破产法》对所有逾期申报的债权,并不问逾期的原因,均依《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即使债权人逾期申报是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造成,其补充申报的债权也只能从债务人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申报债权。由于该司法解释没有废止,该规定与《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根据不可抗力适用的法律原则,我们认为,对于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债权人不能按时申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报,破产财产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按照正常申报的债权处理,而不是作为补充申报的债权,从债务人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分配。当然,如果债权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后才申报,则按补充申报的债权处理,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从债务人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得到清偿。
(9)逾期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等三种情形外,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对补充申报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清偿能力,相互的债权即使互不抵销,也仅是多一次互为给付和受领的形式,增加费用而已,并不至于发生不公平结果。但一方已进入破产程序而无法为完全给付时,却强求另一方为完全给付,确实显失公平。法律之所以允许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就互负之债务进行抵销,目的就在于保护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其债权以及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互为抵销的形成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对债权人有利,等于用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清偿自己的债权,而不必依破产分配方案受损失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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