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中,例如发生债务争端或者牵扯到法律诉讼方面的问题,若具备充足的证据及合乎法规的理由,夫妻二人就有权提出申请查封其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注册事项。
然而,这样做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与规定,以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未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便私自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了抵押注册,那么此种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怎么体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倘若婚姻关系走向破裂并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夫妻共有财产分配问题时,务必按照如下几项基本原则进行操作:
1.男女平等原则,这是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基石之一。
2.侧重子女利益及女方权益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获得更好成长和发展的权利不容忽视,同时,妇女作为弱势群体也应得到特别保护。
3.有利于巩固夫妻双方经济基础和维护生活便利性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谐。
4.保证财产利用与价值的考虑因素,即财产的效用、性能以及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诸多因素,需在分割过程中予以充分尊重和考虑。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此原则是为了遏制某些人借法律之名恶意谋取私利。
6.对于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若在共同生活期间内被正常消耗、破坏或流失,由其配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那些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协助伴侣工作方面承担了过多艰辛任务的一方,离婚之时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补偿,而后者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时,通常遵循依据被告住所地确立管辖权的原则。然而,如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首先,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其次,对于那些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士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事例,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后,若此类纠纷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则需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具体来说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若涉案标的物为金钱支付,则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纠纷或法律诉讼,夫妻双方若有充分证据和合法理由,可申请查封共有房产作为抵押。此行为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双方权益。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注册,该行为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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