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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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关键证据有这些: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明,比如重婚、同居、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还有分居满法定时间,对方遗弃家庭成员等。财产分割需要提供房产、车辆、银行流水等证据,子女抚养权的话,要证明自己经济稳定、生活条件好。证据全面详实,对诉求实现有好处。
单方面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证据

一、单方面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证据

在单方提出诉讼请求离婚时,所需求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应当提供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有力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另一半存在诸如重婚行为、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家庭暴力、沉迷赌博或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的相关证据;

其次,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达到法律规定期限的有效证据;

此外,如果对方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除此之外,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如房屋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流水等;以及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证据,如自身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优越的生活条件和更适合照料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总而言之,证据的收集越是全面、详实,就越有助于实现离婚诉求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单方面起诉离婚有哪些流程

首先介绍一下,婚姻纠纷案件在处理流程上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启动审判程序之前的准备工作;二是正式进入诉讼环节后,起诉、答辩和开庭审理;最后是审慎进行案件核准,做出裁判结论。第一阶段是起诉过程。首先,当事人需要将起诉状、副本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充分认真的证据材料递送给当地人民法院。接着,法院会审阅上述递交的文本文档及相关佐证材料,对这些文件的1条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以及其中所请求权益的合理性进行仔细评估。如果通过审查,且各项文档齐全完整,法院即可做出决定,接受当事人案件,同时展开立案工作;否则,法院将依据其具体情况,把起诉文本以及证据材料退还给当事人,并详细告知不予接受的理由。接下来要说的是第二个阶段,即答辩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会将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人手中,并同时附上书面形式的答辩要求。被告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天内对起诉进行书面回应。若被告在这段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将依法继续进行案件审理并且做出裁决决议。到了第三阶段,也就是开庭审理阶段。这是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涉及到全面审查证据、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区分是非曲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单方面起诉离婚要去哪里起诉

在仅由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其常驻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倘若被告的户籍地与其常驻地有所不同,那么由被告人通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取得此案的审判权是更为恰当的选择。然而,若在某些特定情形之内,原告人的户籍地或者常驻地也可以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正式立案之前,需要准备好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争议,还需要明确表达出自己的具体诉求。对于更深入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进行详细咨询以获取相应的帮助。

在单方诉求离婚中,关键证据包括:证明夫妻关系破裂(如重婚、同居、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分居符合法定期限,对方遗弃家庭成员等。财产分割需提供房产、车辆、银行流水等证明,子女抚养权则需证明自身经济稳定、生活条件优越。全面详实的证据有利于诉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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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来证明当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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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财产分割要求的,应提交主要财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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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证据都要质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据是否都要公开质证 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要公开质证的。 涉密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然而,就如公开审判一样,公开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代表其中的某些证据,尤其是不涉密证据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 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为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公众所知悉。因此,应当在诉讼活动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如果涉密证据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这些证据只是不能向社会公开,无须向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保密,只要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况下质证。 而对于那些不宜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具体内容的涉密证据,笔者认为,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宜向当事人公开,应当由法官依职权审查核实后直接予以认定。这属于全面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予质证。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曾指出:“有的证据不但在公开开庭时不能出示,而且在不公开开庭时也不能出示,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有时就只能让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知道,而不能让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知道。那么这类证据如果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怎么办呢?有些国家采取告知当事人认定这一案件是采信了什么证据,而不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这种办法可以借鉴。” 涉密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然而,就如公开审判一样,公开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代表其中的某些证据,尤其是不涉密证据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 二、质证规则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 (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38条)。 (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据复制件、复制品或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 (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 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3)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依申请或职权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或证人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经人民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45条)。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5)在 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 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7)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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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交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等,同时还要提供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家暴、赌博或分居的证据。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还需要提交抚养权的相关证据。另外,共同财产和债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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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书面借据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借据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
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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